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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劳务分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吗?

 徐振亮律师 2019-08-19

【案例】某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签订总包合同,合同价款2400万元,厂房建设工程由B作为总承包人承揽,B将砌墙垒砖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C,并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价款10万元。完工后,B尚欠C工程款5万元。C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支付工程款,A在欠付B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是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我们认为本案中C虽因不具有施工劳务资质致使其与B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并不能因此成为实际施工人,其并不符合《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形,本案中C无权直接向发包人A主张工程款。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共有四条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但并没有界定哪些可作为实际施工人,本案中C因不具有施工劳务资质致使其与B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这并不能作为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的条件或理由。认定实际施工人更重要的条件是要求分包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施工建设中材料、机械、劳务全部由分包人提供。这也是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欠款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劳务分包人C只是提供劳务作业,没有代替总承包人B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所以C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设定,本身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加重了发包人的法律责任,在适用中应严格限制,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扩大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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