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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沈律师图书馆 2019-05-27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523301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张某与消防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实际施工人 借用资质 合同无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折价补偿款 欠付工程款范围 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结算 鉴定评估

【要点提示】

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及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获法院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某(上诉人、被申请人)

被告:消防公司(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城建集团(上诉人)

第三人:劳务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7日,城建集团与消防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分包合同》,城建集团将国际酒店等五项工程消防工程发包给消防公司,该合同总价款为13117010.72元。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城建集团已支付消防公司工程款9477960.91元。至今,双方仍未结算完毕

张某借用劳务公司的资质与消防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然后消防公司(甲方)和劳务公司(乙方)与张某(丙方)又签订一份《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对于乙方因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害之全部赔偿责任,丙方提供担保……;二、担保期限至《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后满两年之日止。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张某还与消防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

消防公司已付张某工程款9538892元。经张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对张某施工的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项目金额为:总工程价款15314402.79元。合同内工程款为7305041.05元;合同外增项工程款为2403606.29元;洽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款为5605755.45元。其中设备及主材费5134651.47元;管理费2421136.45元;措施费486080.88元;规费923508.31元;利润887241.48;税金514186.23元。火灾报警箱由谁采购目前存在争议,此部分涉及金额为20622元。

张某起诉请求:1、确认劳务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张某与消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合同》无效;2、判令消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劳务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张某与消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张某与消防公司签订的《委托采购合同》无效;

二、消防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2386399元;

三、城建集团欠付消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消防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5750302.65元,并以5750302.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城建集团欠付消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

消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1、为何涉案《劳务分包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合同》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消防公司主张其仅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其与张某签订的《委托采购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合同》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可以认定张某系借用劳务公司的资质与消防公司签订合同,而消防公司将涉案工程整体发包无施工资质的张某,故上述合同均应无效

2、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及税金是否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一审法院认为,因合同无效,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个人只能享有工程直接费用,故鉴定意见中的规费和税金应予以扣除。考虑到张某对该项目实际进行了管理,故法院酌定其享有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应予以扣除

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对合同价款的构成进行了约定,其中包含管理费、措施费、税金等,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张某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和管理,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均属于实际施工人张某施工的成本,利润和税金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法院认为消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全部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3、城建集团是否应在欠付消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城建集团与消防公司庭审中的陈述,城建集团尚未与消防公司结算完毕,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城建集团应当在欠付消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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