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有“约” 在先,不准劳动者辞职合法吗?

 edenclub 2017-08-14
仲裁委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违约辞职的情形, 只可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在此情形中,劳动者不可提前30天辞职,而是要工作至服务期满, 否则视为违约。 此案中, 公司要求卢先生签订承诺书的情况显然不适用上述情形。 而且, 该承诺书的规定否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应属无效。在此前提下, 卢先生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且还提前了60天通知用人单位。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卢先生预告期届满之日已经解除, 公司理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