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违约辞职的情形, 只可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在此情形中,劳动者不可提前30天辞职,而是要工作至服务期满, 否则视为违约。 此案中, 公司要求卢先生签订承诺书的情况显然不适用上述情形。 而且, 该承诺书的规定否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应属无效。在此前提下, 卢先生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且还提前了60天通知用人单位。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卢先生预告期届满之日已经解除, 公司理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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