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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未成年检察工作比之较

 悠然见清泉 2017-08-14

(系列之四)

作者:王勇 等人

来源:节选自王勇(全国十佳公诉人)等赴德培训学习报告(2013年4月)。



【悄悄法律人按】此文节选自王勇等赴德培训学习报告,系集体智慧结晶,由王勇主笔。此报告不同于一般的研究论文,作者通过实地观摩、访谈、听课等方式零距离观察思考,学习、借鉴、研究价值巨大。本号将分多次系列推送,今天推送系列之四:中德未成年检察工作比之较。是此系列的最后一篇。




德国有专门为青少年而颁布的《青少年刑法》,其规定非常具有针对性,且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德国刑法规定两种青少年,一种就是法律规定的青少年,也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中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另一种则是需要司法人员需要判断是否可以按照青少年处理的,即年龄已满18周岁不到21周岁的人,对这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适用那些专门针对青少年犯制定的刑事法规。所谓特定情形,是指该青年成年人的成熟程度与青少年相似,或者其所犯的通常是由青少年犯实施的罪行。在司法实践中,大约有60%的青年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青少年刑事法规。因此,在刑事司法层面,德国实质上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在18岁-21岁之间设置了一个青少年犯罪的缓冲区,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是根据其心智发育、犯罪行为等综合判断是否为青少年犯罪。

此外,德国的《青少年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也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将裁量权交给了司法人员,其法律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是各级检察机关都设有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二是高检院2012年4月在上海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就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部署,其后,全国各地都开始设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我们江苏省已经有9个省辖市院批准成立了专门的未检处;三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上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例,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法第272、273条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责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也避免了简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但是,检察机关也应当要求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这有利于加强对其法制教育,使其更好地复归社会。

综合比较下来,我们与德国在青少司法上各有长处,我们在机制建设优势更加明显,而德国专门的《青少年刑法》更加的科学合理。未来对青少年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该考虑采取客观标准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部分虽然已经成年青年设置二到三年的缓冲区,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是根据其心智发育、犯罪行为等综合判断是否为青少年犯罪,而不是一律认定为非青少年。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也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重新犯罪次数和间隔时间等予以综合评断,对于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应设置特殊的情况下不予封存的惩戒制度,从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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