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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系列谈”之一:税务机关忽视评估移交刑事案件风险案

 定静虑得 2017-08-15


案例详情

2016年5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鸿运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进行了检查,发现鸿运商贸公司在2016年度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抵扣进项税额167.21万元,遂让鸿运商贸公司查补预交税款167.21万元,鸿运商贸公司没有预交。稽查局检查终结后认为鸿运商贸公司涉嫌虚开,建议重大案审后移交公安机关。某市国税局重大案审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鸿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国税局某管理分局局长刘某、管理员金某某疏于对鸿运商贸公司的日常巡查,导致鸿运商贸公司虚假抵扣进项税额167.21万元,二人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遂立案查处。

在本案例中,因为某市国税局移交鸿运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引发了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风险,其中的风险值得分析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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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税收管理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税收管理员要依法对纳税人领取、保管、开具、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明确管票是手段,管税是目的,管票就是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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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税收管理员要依法巡查管户。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数据监控,加大检查力度。对各类异常发票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税收日常管理要与发票管理相结合,做到以查促管。

3

第三

移交涉税刑事案件前要进行全层面风险评估。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案件,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稽查局往往出于自身风险防控的考虑,均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公安机关后税务稽查的风险就没有了,根本不进行全层面风险评估。稽查局建议移交涉税刑事案件前,应当对移交的风险初步进行全层面评估,不仅要评估移交后是否给稽查层面带来风险,更要评估是否给征管层面带来风险,之后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一步评估移交后的风险,并作出是否移交的决定。如果不注意全层面的风险评估,本案例就可能会成为另一个税务机关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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