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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案件要注重对当事人的心理调解

 tuzididie 2017-08-16


汪洋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会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常常忽视如何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在大多情况下,法官的调解基本上是对当事人一种凭借经验的说服或思想政治工作。但由于婚姻家庭生活蕴涵着丰富的伦理与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夫妻矛盾的产生和积累也会表现出特有的心理规律,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间的矛盾,提高离婚案件的调解质量,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必要对当事人做适当的心理调适,引入心理学方法来加强调解,以提高办案质效。

心理调解主要是指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调解时间和权限范围内,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并结合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等手段,有效化解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一种调解。

首先,要学会倾听。法官要力图建立一种当事人可以在平等、无敌对的方式下和谈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论年龄、性别和职业等都应无条件接纳,帮助当事人面对诸如疏远、悲伤、生气、内疚和恐惧等当事人无力承担的情感,使他们能够在温暖与安全的人际气氛中述说婚姻矛盾和宣泄不良情绪,引导当事人在以后的时间内,学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要灵活应对。离婚案件心理调解的着眼点是诉讼双方纠纷的圆满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重点围绕夫妻双方的感情争执,要以引导为主,让当事人自己发现和总结纠纷之所在,提出各自的观点,由夫妻双方探讨和决定其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并基于双方共同的最佳利益而达成独有的协议。

第三,要辩证施治。法官针对当事人的婚姻问题进行分析时,主要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重在分析产生婚姻问题的主因,帮助当事人理性认识自己,认识配偶,认识婚姻问题的症结所在,矫正其在认识婚姻问题中的错误归因,辅助当事人正确疏解情绪,促进双方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让他们在作决策时尽量能够保持一种理性、冷静的态度,避免情绪冲动下的盲目决策,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地解决婚姻问题。

第四,要严格保密。对婚姻案件的心理调解,应该采用非公开的方式。法官对其在主持调解中获知的信息与资料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披露,也不得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使用。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许可,心理调解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内容除承办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以外,不得公示给任何第三方。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心理调解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是最大限度化解诉讼双方在情绪上的极端对立以及彼此过于片面化的认识,使双方当事人趋于理性化,能够较为理性的对待各个诉讼过程和判决,做到用理智来约束和控制自身的情绪与行为,正确地认识或理解对方的所作所为,并对己方的所作所为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最终达到使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诉讼双方能够重归于好,自愿撤诉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促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能够在理智和情绪平稳的状态下,自愿达成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和解协议,在事后执行时彼此也信守诺言,达到良性离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司法实践中,为促使诉讼双方平等对话和交流,心理调解仅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双方均为心智正常的个体,不存在变态心理和暴力行为,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严重的抑郁、精神错乱或者存在一定的人格障碍,抑或有暴力倾向,则并不适用。离婚案件的心理调解特别对以下类型的离婚案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是针对新婚夫妻。因为在这一时期,双方刚刚组建家庭,婚姻正处于磨合期,而双方年轻气盛,做事容易冲动,一方可能因为一些小事就导致赌气或者直接放弃婚姻。通过心理调解,可以使其认识到目前的“危机”只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他人在同样的时期也会经常遇到,不是他们独有的问题。由此可消除其对夫妻矛盾的恐惧和过激的反应。

二是婚龄在十年以上的的老夫老妻。具体而言,就是夫妻婚龄长,在一起的生活时间比较长的夫妻,他们往往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根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处于这一时期的夫妻闹离婚,其重要原因可能是双方对于婚姻出现了倦怠心理。通过心理调解,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认清特定婚姻阶段所面临的考验,帮他们渡过难关,从而挽救其婚姻。

三是当事人的离婚原因限于“家庭琐事”或所谓“性格不合”等,双方没有或者不能列举出其他更为具体的离婚理由。这类案件的特点主要是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由于不了解或不适应婚姻生活规律,产生摩擦或矛盾后,双方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心理调解,可以使当事人理解和掌握造成自身婚姻问题的根本原因,不会自以为是或者盲目以离婚来解决问题。

四是对于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心理调解可以使其认清婚姻破裂不是单方面的责任,离婚所造成的负面情绪将会因认识上的转变有很大程度的缓解,双方好合好散,同时有助于他们在未来新的婚姻生活中不再重蹈覆辙。

心理调解是法院离婚案件调解中一个强大的武器,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前提下,通过心理调解,克服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对立、矛盾的情绪状态下硬性解决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司法效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时,应该有双慧眼,巧妙运用心理调解,把矛盾纠纷抑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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