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确认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注意】 a.“用于销售”,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b.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向所在地纳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c.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别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4.自产、委托加工: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分、送。 5.外购:投、分、送。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 +成本利润率) 【记忆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 ÷(1-C) 【链接】进口环节増值税的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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