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热点]老父过世 华裔女子将继母告上法庭 加拿大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coolqin 2017-08-19

[温哥华头条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编辑]


乐活按语

遗产继承还是个大工程。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房珍桂整理】很多华人都知道买房才是真理,但却从未想过不动产作为遗产的传承问题。当那一天真的来临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很多麻烦,引得家人反目。近日本地华人媒体就爆出一桩因房产而产生的遗产纠纷案件,子女直接把爹娘告上了法庭。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获悉,居住在加拿大的李先生与前妻有一个女儿,与现任妻子有一个儿子。李先生去世后与现任妻子名下共同的自住房以及李先生自己名下的投资房就成了子女争夺的对象。李先生的遗嘱中表明会将联名自住房和投资理财产品都留给现任妻子和儿子,把自己名下的投资房留给与前妻的女儿。



由于自住房是与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过户并不需要交税,但李先生自己名下的投资房在女儿继承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李先生生前没有指明女儿是联名人,所以这套投资房在李先生过世当天就被视为卖出,并需要计算增值部分和收入,作为临终税务(final tax)。而李先生的女儿在其父亲名下的税款付清之前,是无法拿到这套投资房产的。

李先生的女儿并没有想到自己父亲曾经花$24万所购置的投资房产现在市价已经超过$120万加元。也就是说,想要继承这套房产,她就必须缴纳增值部分(近$100万加元)的增值税(capital gain)。这还不算,遗产继承手续中,她还需要负担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产认证费等等费用。杂七杂八加起来,李先生的女儿要负担将近$30万加元才能继承这套房产。



加拿大乐活网(lahoo.ca)了解到,李先生的女儿不愿意拍卖房产,但又拿不出这么多钱,一气之下就将李先生的现任妻子和儿子告上了法庭。李先生的女儿指出,父亲生前有一大部分债务和税款都在自住房上,但继母却不需要缴纳税款就可以继承遗产,很不公平。因此她认为继母一家应该与自己共同缴纳$30万加元的税款。



然而,由于李先生生前与现任妻子的房产和投资理财产品都是联名拥有的,无论李先生意愿如何,在过世后都会直接属于现任妻子。也就是说,李先生自己的资产只有一套投资房,受益人(其女)要想继承遗产,就必须要还清李先生生前的税款和债务。李先生的现任妻子和儿子并没有义务一同偿还李先生生前的债务和税款。

另外,在诸如RRSP和TFSA投资账户这类遗产中,配偶之间过户无需交税,但子女继承则需要交税。在李先生一家的情况下,如果李先生在生前把女儿指定为其投资理财账户的不可更改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其女也就有可能可以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来处理遗产继承中的相关费用。业内人士指出,李先生如果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并将女儿作为受益人,或是生前将女儿的名字加在投资房产权上,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就都不会有这么大的麻烦。

加拿大目前的资产认证费(即遗产管理税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是按照资产价值来收取的,最高额度是资产总价值的1.5%。无论是否有遗嘱,想要继承遗产资产,都需要付清相关款项或申请拍卖房屋,否则房屋会一直冻结,无法分配。因此为了防止过世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的问题,购买不动产时就应该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不必要的花费和矛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