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48岁男子订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给了亲生女儿小林。现任妻子和继女没有分到一分钱,双方因此而对簿公堂。 2018年6月24日,何先生在两名战友的陪同下,来到了万州区牌楼法律服务所。 他患有癌症,经过医治,自知时日不多,于是想订立一份遗嘱处理好身后事。 于是,何先生口述,法律服务所陈主任用电脑打印下了一份遗嘱。 该遗嘱一共有4项内容: 两套房屋由自己的婚生女小林继承;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也有小林继承。 抚恤金由小林和现任妻子董女士各继承50%。 家里还有一部私家车,其中自己的那部分也由小林继承。 也就是说,何先生把所有财产都给了亲生女儿,现任妻子一分钱没拿到。 遗嘱用最后还写道:以上遗嘱系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希望在我死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要尊重我一个亡人的意见,不要为我死后的继承事情发生矛盾。我的女儿现在还未成年,她还需要读书、升学,成家,就业,这些是我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遗嘱打印出来后,何先生检查没错,便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同时按下了指纹。 两名战友吴某和陈某作为见证人,也签下了名字并按下指纹。 一个多月后的7月28日,何先生因癌症去世,这份遗嘱引来了很多纷争。 他和前妻生下了女儿小林,后来娶了董女士为现任妻子。董女士与前夫还有一个女儿,与他们一起生活,是何先生的继女。 何先生的父母也已经离异,父亲后来再婚,因此还有一个继母。 根据现行法律,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 就本案来说,何先生的配偶是现任妻子董女士。 他的子女包括婚生女儿小林,以及继女小雨。 父母包括何先生的亲生父母,以及继母。 因此,一共有6人是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不过,既然何先生已经订立了遗嘱,那么就优先于法定继承。 这当然引起了现任妻子董女士的不满,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2019年4月,何先生的前妻文女士以女儿小林的名义,将其他法定继承人告上了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这份遗嘱生效,并依法分割财产。 何先生的父母以及继母对此都没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有效,应该由孙女来继承遗产。 2020年3月5号,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遗嘱有效。 董女士及女儿小雨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二审焦点都是这份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上诉人还提出:遗嘱是何先生在他人建议下做出的不情愿行为。何先生在病危时服用了麻醉精神药品,没有证据显示其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对具体财产分割以及一审程序问题提出了异议。 那么,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1985年10月1日,《继承法》正式实施。 当时打印机和电脑并不普及,老百姓很少接触的,因此《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做出进行明确规定。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这种形式,但本案审理期间还没实施。 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涉及打印遗嘱效力的案件,各地法院都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大多数法院都是根据遗嘱制作人的不同,分别确定遗嘱的性质及效力。 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本人在电脑上打印的,则视为自书遗嘱,以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来审查其效力。 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他人在电脑上打印出来,则视为代书遗嘱,以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来审查其的效力。 这份遗嘱是由法律服务所陈主任打印的,视为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何先生的遗嘱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是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那么,下一步就是对该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查。 这又分为两部分,一是看内容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看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该遗嘱符合法律形式规定,有两名见证人,本身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佐证,除非对方能够举证推翻。 此外,该遗嘱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因此,何先生的遗嘱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 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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