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虚假身份证租车后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追梦文库 2017-08-19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被告人花某利用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租用出租车公司小汽车后再进行变卖牟利。2015年6月5日,花某以名为邬某的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与深圳市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小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一辆白色宝马小汽车,后将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拆除,再将车以人民币150000元的价格销往江门。经评估该车值款人民币350000元。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花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花某以他人虚假身份证“租车”,然后把车变卖,其行为得逞,都是通过“汽车租赁合同”来实现的,该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他人虚假身份证“租车”,然后把车变卖,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律师评析】
  知名深圳刑事律师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客观要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具体犯罪形式,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固定范围的特殊性。(2)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合同诈骗罪主体还包括法人。(3)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侵犯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同时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本案中花某以非法占有小汽车为目的,用虚假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与小汽车出租公司签订“小汽车租赁合同”,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交付了小汽车,花某成功租用小汽车后,自始不履行归还义务,而是将车辆据为己有。在无权处分小汽车的前提下将其变卖。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花某的犯罪行为得逞,是在签订、履行“小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以假身份证骗取小汽车,花某的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花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花某变卖小汽车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花某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越演越烈,严重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该罪与诈骗罪以及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又常常纠缠交错很难区分,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马律师在此建议: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签订及履行合同一定要着重加大对合同的审核力度,尽量避免因签订及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