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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企业应在何时结清工资?[附:各地规定]

 老祖书斋 2017-08-21

 

整理:沈阳劳动法实务

 




很多朋友在公众号中留言提问,《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如尚未至企业发薪日,劳动者的未结工资企业应当何时支付才妥当?

因此,小编汇总了国内部分地区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辽 宁 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 生效日期:2006年10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 动 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生效日期:1995年1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 京 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 生效日期:2004年1月22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上 海 市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生效日期:2016年8月1日(有效期5年)

  • 法律依据: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天 津 市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生效日期:2004年1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广 东 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生效日期:2005年5月1日

  • 修正日期:2016年9月29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浙 江 省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生效日期:2017年5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江 苏 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 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 修正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 东 省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生效日期:2006年9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吉 林 省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生效日期:2007年9月25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内 蒙 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

  • 生效日期:2007年7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安 徽 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 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 圳 市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厦 门 市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 生效日期:2005年5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 明 市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 生效日期:2004年9月1日

  •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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