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5-8 9:50:15 点击数:270
作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不提的一项权利——质疑,可是,你真的会行使这项权利吗?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呢?
此类因素引起的质疑、投诉在所有案例中占比并不算低,多数情况是某投标供应商同采购人的某些经办人员形成了利益勾连;或是某些经办人员在开标前对某投标供应商做出了一定承诺,但是该供应商却未能中标。于是这些经办人员就想方设法鼓动、挑唆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乃至投诉,部分人员甚至不惜违法向未中标供应商透露属于评标现场应当保密的内容,以期推翻按法定程序产生的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 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证据,但从质疑人质疑内容如此具体、精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了如指掌来看,基本可以推测该起质疑为采购人挑唆、鼓动使然。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有些在同一地域或属于同一行业协会/商会的供应商往往会抱团参加某些项目的招投标,结果自然是"团队"中标几率相对较大,一家中标,各家利益共享;一旦中标人不在这个"团队"中产生,则抱团质疑,声势浩大。 有些投标供应商,一看到中标人投标产品的品牌或其报价,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中标人的产品肯定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此报价肯定完成不了项目。这种质疑、投诉往往建立在所谓"经验"以及对竞争对手"了解"的基础之上,全然没有顾及其竞争对手技术进步、成本压缩等因素。 有些投标供应商,以往在各地招投标活动中可能确实很少失手,一向以行业龙头、业界领袖自居,他们一旦在某些采购活动中未能中标,特别是其报价并不比中标人明显偏高,就觉得脸上无光、不愿接受,认为采购中心等办事不公。 供应商另一种心态失衡往往是因为下述情形:质疑人前期可能在政府采购当事人处花费了很大精力,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却没有中标;质疑人觉得是为他人做了嫁衣,心态失衡,有火又不敢向政府机关发,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甚至投诉。 有些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因自身失误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废,无法向公司、向领导交待,甚至可能因此而导致失业,于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进行质疑和投诉活动,寄希望于万一成功,则可能推翻中标结果,从而将自身失误遮掩过去,保住饭碗。 在日常工作中,常有因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投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工程建设方面相关法规文件机械照搬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不知道包括工程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不但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
二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流程不熟悉。例如,在货物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公告发布后法定期限内产生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此情况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采购品为一般货物或服务等),也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就不同于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只要有效投标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一概废标。由于诸如此类对法律和程序不熟悉的情况而造成的质疑或投诉不在少数。
与无依据地臆断中标人存在问题不同,有些质疑人对业界竞争对手的情况比较清楚,对每次招投标活动中竞争对手的投标产品十分了解,一旦发现对手疑似有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中标,立即进行质疑或投诉。此类质疑和投诉的受理率高,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就采购中心而言,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方面出现偏差,都有可能体现在采购文件中,至少会出现瑕疵,这多是由于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对采购文件周密性考虑不细致所致。 质疑人所言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是在采购人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如果采购人有心刁难某些供应商,确实会对他们的投标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较为稳妥的方法应是由采购中心负责签署保密协议和发放采购文件,这样就不会出现质疑提到的问题。采购中心前期对这项工作安排的考虑不是很细致和全面。 基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水平、能力、责任心、精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评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甚至漏洞,引起质疑乃至投诉。 平心而论,这起质疑确实有些道理,虽然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必打开包装便能够对样品进行评审,但显然没有说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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