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事故责任的类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五种。但是要确定在事故中各方承担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就需要确定每一种责任类型要承担多少比例。那么,这个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每一种责任类型要承担多少比例这一点,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只提到事故责任的类型,并未提及哪种类型要承担多少比例。 但在个别省份的地方法规中,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我们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为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从各方赔偿比例的分担上看,有利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为什么会这样“不公平”的规定?这是基于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比较偏向弱者,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这些损失只能由故意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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