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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程序与仲裁制度篇来啦~这30个注意点你不能不知道啊!

 赛雪岩 2017-08-23


哈喽,小伙伴们大家好,民诉的复习记诵资料都给大家啦,昨天发的是制度篇,错过的小旁友点这里再看一遍哦(39句话记住民诉制度~快来记诵吧!)~如果觉得小万整理的资料不错,不妨分享到票圈,分享给同在司考的其他小胖友吧~


1、对当事人起诉时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A、 只限制离婚案件,不限制收养关系案件;B、 只限制原告,不限制被告的起诉; C、 不限制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起诉。)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离婚或不解除收养关系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A、 只限制原告,不限制被告的起诉; B、 不限制有新情况、新理由时的起诉。)

3、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按撤诉处理用“裁定”。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约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若开庭前没有提出,或提出被驳回,导致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却错误适用,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可上诉。

7、二审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8、二审达成调解后,不需要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原判”,原判应该是视为撤销

9、二审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可在判决中纠正瑕疵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0、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1、    检察院不是当事人,检察院应派人出庭支持抗诉。

12、    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多有两次的申请机会。

13、    针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如果选择向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也必须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进行审理。

14、    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亦不得申请再审。

15、    特别程序案件不得上诉和再审,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6、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17、    票据持有人,指的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18、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19、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0、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被执行人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1、    执行和解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22、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3、    法院裁判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权主体仅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外交机关无权。

24、    不可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5、    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制作调解书或根据仲裁协议制作裁决书;民诉中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民事案件除外。

26、    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27、    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8、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9、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0、    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主体只能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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