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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五大焦点问题,12366处室在线第八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专题答疑热点问答 2017.8.22

 刘刘4615 2017-08-23


2017年08月22日

1.(1)关于针对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税收优惠中,有一条为:“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请问:“起征点”规定是各个地区税务机关定的吗?

答:增值税起征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总局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1〕92号)规定,目前福建省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申报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申报为每次(日)500元。

(2)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不是按月申报3万以内免征吗?为什么起征点是2万?

答:增值税起征点是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可以参看财税[2014]71号文及财税[2015]96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这个优惠政策与起征点规定并不冲突。

(3)那是不是意味着2017年12月31日之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2万未超过3万就没有免征增值税,但是不超过2万还是免征的?

答:目前是这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还有延续,需要等待新文件出台。

2.(1)简并税率后,生产销售11%税率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适用征收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进行认证?

答: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进行认证,但为防范税收管理风险,建议纳税人将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如果我们取得这样的发票,已经认证了,那应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答:请您将这3%的进项税额填报附表二23栏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并在第6栏填报您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1%)。

第三只眼:关于这一点,我们新的申报表填写要求是这种情形下的专用发票是不用填写在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抵扣中的,直接填在农产品抵扣的行次,但如果进行了认证,那为了比对数据一致,纳税人填写到申报表(不要求填但是却认证了,就填上了),由此再作转出处理。

3. 我们是物业管理一般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现在允许差额扣除。但是销售自来水是货物劳务项目,申报表附表一如果填写简易计税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栏次,则附表三无法填写进行差额扣除。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附列资料(一)请您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模块的“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

第三只眼:这只能说没有填的地,就占这个地方了。

4.为居民楼安装光伏发电板是属于安装服务还是居民生活服务?

答:属于安装服务。

5.一般纳税人在8月发现之前5月认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失控发票,那应该调整5月的申报数据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在8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在发现当月,即8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只眼:现在居然有的税务机关的人士认为需要追溯到之前抵扣月份作转出,如果有税额增加则补缴同时加收滞纳金,这是不对的,因为这张发票并没有认定其属于违反法律虚开的,只是暂时认为要转出,保护国家的财政利益,当下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不需要计缴滞纳金的。

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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