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涉税问题
1、 政策待明确
国税发【2003】17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8】66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该文是否废止?如未废止,该如何执行,望明确!
2、 检查中的困难 因为帐外经营,锁定所有销售证据难度太大,应明确基本证据材料,给取证工作减轻压力。 |
|
来自: wd小飞马 > 《滞留票的涉税问题及政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