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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就讲道理、摆事实,看看“吐槽医院食堂伙案”究竟是谁的错?

 瓜尔佳部落 2020-09-11

邯郸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吐槽医院食堂伙案”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备受全国媒体和网友关注的涉县公安拘留吐槽医院食堂伙食差的张某某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邯郸公安在一天之内依法及时纠正涉县公安的执法错误这里先要为邯郸公安点个赞,但舆论却没有因为所长停职,办案民警调离而平息,吃瓜群众有议论背后领导干预的,有质疑派出所做出错误处罚,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有讨论派出所是不是背黑锅的,更有专业吃瓜群众发出了“涉县公安局领导追责了吗?”的质疑,那我们就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和内部规定上看看涉县公安局领导到底需不需要追责。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第五条的规定“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从媒体报道的案情分析,张某某是被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决定行政拘留的,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以确定,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的审批人是涉县公安局的负责人。依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规定,涉县公安局法制部门是案件的审核部门,从邯郸公安公布的处理决定看,涉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审核人并不在追责之列。

那么具备何种情形不追究审批人、审核人的责任哪?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和第九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此案邯郸公安如果是依法追责的话,一个是办案的派出所所长、办案民警、法制审核人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局长的问题,亦或干脆在程序上绕过法制审核和局长审批,由派出所做出了对张某某的行政拘留决定。如果派出所所长,办案民警、法制审核人存在上述问题。

我们在看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显然从邯郸公安的处理情况看,派出所所长、办案民警、法制审核人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看涉县公安局的领导应不应该追责,根据《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应当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已经确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属错案,那么是不是纪检部门也应该对涉县公安局领导启动追责程序。

涉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错误行政拘留是典型的违法办案,邯郸公安局在一天之内及时纠正涉县警方的错误执法,这样的纠偏速度值得肯定。但从邯郸公安局公布的责任追究看,似乎更加印证了网友提出质疑的合理性,要么有更大的隐情没有对外公布,要么就是邯郸公安存在不依法追责的问题,邯郸公安连追责都做不到依法依规,其下属的涉县公安局出现“挑食拘留”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希望邯郸公安痛定思痛,拿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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