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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常用到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

 qyphhh 2017-08-24

劳动法知识一多二细三重要,面面俱到不现实,从预防违法风险的角度,力争用精简的语言作提纲式归纳如下:

一、招聘管理阶段:1、禁止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2、录用人员后30日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3、禁止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乙肝歧视等);4、不得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的技术工种;5、招录台港澳人员要按规定办理就业证;6、禁止就业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7、禁止扣押员工身份证;8、禁止使用童工;9、禁止欺诈(告知员工工作内容、职业危害等);10、禁止泄露员工信息;11、offfer为要约,反悔要担责。

二、入职离职阶段:

(一)劳动合同法篇:1、用工之日起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30日内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产生双倍工资,最多要付11个月,未签合同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要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3、不得违法约定试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无效,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视为未约定;4、劳动合同要具备九大必备条款;5、劳动合同要交付职工一份;6、“孕产哺三期”女职工、医疗期职工、职业健康观察期职工、工伤职工、连续工作15年以上距退休不足5年的老职工不得违法辞退;7、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工作、经调岗和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与职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辞退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8、符合规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要报告劳动部门,6个月内重招人员要通知被裁减的老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9、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1、必须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要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12、依法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篇:1、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不得自我派遣,不要与无派遣资质的公司签订派遣业务;2、不得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3、不得违反规定退回派遣期职工;4、不得拖欠克扣被派遣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等待遇;5、使用顶岗实习生的,要按当地规定遵守人数比例和工时限定;6、使用派遣职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篇:1、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8小时外安排加班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个小时;2、禁止违法超时加班(防暑降温期间还要遵守特殊规定),否则按照涉及1名劳动者100-500元的标准罚款;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要申请行政许可;4、月计薪天数=21.75;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折算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乘以8小时);5、依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假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四)工资报酬篇:1、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要加付赔偿金;2、高温津贴是工资组成,要依法支付;3、遵守最低工资规定;4、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平时1.5倍,休息日2倍,法定假3倍;5、记录职工工资清单并提供给职工;6、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以上;7、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要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8、工资要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用其他购物卡、消费券等代替;9、发生欠薪情况的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五)特殊保护篇:1、女职工产假不能少于规定天数,目前统一至少为128天,剖腹产和双胞胎胎的还要增加15天。2、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岁)从事一些有毒有害、矿山井下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注意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3、使用未成年工要按规定安排其健康体检;4、不得违法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六)社会保险篇:1、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参保;2、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得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3、按月将社保费缴纳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依法招用“老外”的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6、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7、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经批准的,可以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保费;8、不得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七)监察仲裁篇:1、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检查,按指令及时整改,避免处罚风险;2、收到仲裁开庭通知要按时到庭,避免缺席裁决的不利结果;3、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上述知识点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欢迎方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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