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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贾律师 2017-08-25

    婚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解除婚姻关系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等等财产关系方面的问题。由于离婚纠纷往往同时涉及夫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使得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别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必要设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分阶段审理、处置夫妻的身份关系之诉和财产关系之诉。

    一、适用普通民事程序审理离婚诉讼存在的问题

    表现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在查明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案件事实的同时,一并查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涉及财产关系方面的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婚姻关系当否解除、子女如何抚养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一系列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解阶段,就离与不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一揽子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判决。这种在离婚诉讼中同步审理夫妻身份关系之诉和财产关系之诉的庭审方式,不利于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不利于对那些尚有和好可能的危机婚姻及时展开调解与修复工作,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二、设立特别程序分阶段审理夫妻身份关系之诉和财产分割之诉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当从离婚案件同时涉及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出发,在遵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设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把离婚诉讼分成审理夫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阶段来进行。

    1.在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首先集中精力查明夫妻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案件事实,然后对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作出评估。

    2.查清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事实后,暂不调查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事实,径行进入法庭辩论,引导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双方的是非责任和离与不离的问题展开辩论。通过辩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3.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辩论结束后,直接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就离与不离的问题先行调解,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危机婚姻,及时开展情感修复和心理疏导工作,促成当事人和好。当然,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二是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三是调解无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根据以上三种调解结果,分别作出相应处置:(1)对于第一种调解结果,则没有必要继续调查、处分夫妻的财产权益,可以当即宣布终止离婚诉讼。(2)若出现第二种调解结果,则宣布恢复法庭调查,着手审理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案件事实,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依据。之后,依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入法庭辩论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判决。(3)对于第三种情形,则由合议庭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是否有必要继续审理、处分夫妻财产权益等问题进行评议。对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可当庭宣判,不必调查、处置夫妻的财产权益;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死亡婚姻,则应恢复法庭调查,宣布进入审理夫妻财产关系之诉的阶段。对于夫妻财产情况较为复杂、离婚诉讼可能因财产分割等问题过于迟延造成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就已查明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先行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然后再进行财产分割方面的审理。

    三、分阶段审理夫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别程序的价值取向

    在离婚诉讼中分阶段审理、处分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方式,与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同步审理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方式相比,无疑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离婚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益。

    1.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效能的发挥。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的人身关系先行审理、调解,有利于审判人员排除来自夫妻财产权益和当事人不正当诉讼心态等因素的干扰,及时把握机会,有针对性地做好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一些处于破裂边缘的危机婚姻得以修复和改善,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2.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能否对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作出准确判断,是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的关键环节。要正确评估夫妻感情的现状,需要审判人员全身心地投入“感情审”。分阶段审理、处分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审判人员集中精力认真查明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法官对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作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进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正确裁决。

    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提高离婚案件的审判效率。在离婚诉讼中,先就夫妻身份关系之诉即离与不离的问题进行审理,对于在法庭调解阶段能够和好、原告撤销离婚之诉或者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可即时终结离婚诉讼,而无继续调查、处分夫妻财产权益之必要,从而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取得最佳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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