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58号文(以下简称58号文),主要篇幅的内容是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这些新政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建筑业来讲是利好的变化吗?如何正确理解这些变化?58号文还有那些待明确之处?
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5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针上述的问题,对58号文中建筑业部分为您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知识: 一、58号文对比2016年36号文对建筑业增值税都做了哪些修订?
1、符合条文规定的工程服务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删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修订为“预收款”;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由直接产生纳税义务修订为预缴税款(2017年11号公告时已改变)。
二、58号文给建筑业带来哪些影响?
1、建筑业简易计税优惠得到了保证。
由于简易计税适用的征税率和一般计税适用的税率不同,甲方往往会要求施工方提供按一般计税11%税率的税票来多抵扣增值税,致使简易计税税收优惠措施落空。毫无疑问,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给建筑业简易计税优惠提供了保证。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将会延后。
删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58号文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是利好的。
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要符合哪些规定?
1、纳税主体必须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适合于分包单位。
2、总包方必须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不适合于非房屋建助物工程。
3、建设单位仅限于自行采购四种材料,即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四、58号文尚待明确之处
1、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工程服务的时间节点不明确。
是2017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工程服务?若该工程服务已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2017年7月1日以后,是否仍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前半部分适用一般计税,后半部分适用简易计税?
2、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能否向购买方开具不征税发票,需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
3、预缴税款时分包款扣除凭证文件中尚未明确,需后续文件做进一步明确。 我们会继续关注后续情况的进展,有新的消息及时与大家分享。 更多干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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