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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抽纸盒定做厂家 2017-0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英文The Cuisine and Hotel Trad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湖北省从事烹饪(餐饮)业经营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以及从事烹饪(餐饮)业理论研究、教育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区性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本会会员服务,为推动湖北烹饪(餐饮)业的不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439号,湖北商业广场627室,邮编43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促进烹饪(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和烹饪(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对发展本省烹饪(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省内烹饪(餐饮)企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为会员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四)在本行业组织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

  (五)开展烹饪(餐饮)业相关学术活动,推进饮食文化、服务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开展烹饪(餐饮)经营管理理论研究,宣传科学管理理念,提高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与参加国内外烹饪与服务技能比赛,提高本行业生产与服务技术水平;

  (七)组织烹饪(餐饮)业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八)组织本行业生产、服务技术与经营管理培训,提高本省烹饪(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九)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等级评定及本行业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考核鉴定工作;

  (十)组织搜集整理鄂菜史料,传播鄂菜优秀传统文化,探索鄂菜革新与发展的路径,研究鄂菜新工艺,并积极推广运用;开发鄂菜新产品,以满足人们不断变化的饮食需求;

  (十一)组织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二)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益于烹饪与酒店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如入本会意愿

  (三)是本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是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从事烹饪(餐饮)业科研教育与培训教育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的,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入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入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应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在开展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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