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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交通肇事罪初探 (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如何保护船员的合法利益等)

 山东海事大山 2017-08-27



船员交通肇事罪初探

——“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罪引发的思考

 

作者:李晓曦(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xiaoxi0455@163.com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案于2017821日宣判,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是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个刑事案件,具有开创性意义,或将拉开海上刑事犯罪专属管辖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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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海事刑事案件专属管辖问题的时候,似乎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点:

※船员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

该如何保护船员的合法利益?


大家似乎对问题的关注点都集中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扩张上,而忽略了船员保护的问题。本文借此案为出发点,谈谈船员交通肇事罪的有关内容和风险防范及应对。


 

一、船员交通肇事罪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133条,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没有对具体的交通运输方式进行划分,换言之各类交通运输方式均可能包含在内,水路、陆路、航空等。故,现实中会存在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判断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重要考量因素。笔者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前者主要调整内河交通运输,后者主要调整海上交通运输。另外还有两部交通规则,分别为:内河避碰规则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公约,我国已接受),这两部交通规则是否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笔者持保留意见。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81条已经清晰的规定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内河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部分基层法院时有该种类型案件的审判。故此,船员内河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清晰,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过失船员难逃法律制裁。同时由于内河船舶不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在民事赔偿领域也要承担远大于海上的责任。


内河船员身上的担子较重,承担的责任也较大。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内河交通法规,并需努力提高船艺水平,谨慎驾驶,时刻防范内河交通事故的发生。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并未像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细致明确,仅承担刑事责任是什么刑事责任,触犯什么罪名都留给法院裁判。但这种模糊的规定,可能给海上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结合本案,鉴于目前宁波海事法院尚未将此案判决书公布。根据网站表述,本案被告人在当班过程中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航行规定,导致与他船发生碰撞,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告人的行为被宁波海事法院认定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过失。上述表述,被告人违反了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然具有过失。问题是在海上交通安全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违反避碰规则能否作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我国已接受,作为国际公约可作为法律渊源在司法裁判中适用。但此适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分担,并非为了作为惩治船员犯罪行为的依据。其是否能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成为刑法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对此,为了明确内河、海上交通肇事罪,笔者建议立法者在刑法修订或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在交通肇事罪部分明确相关概念和法律规定,以便船上人员能清晰了解自己的行为风险、提高自身的认识,提前做好刑事风险防范。


 

二、船员交通肇事罪风险防范


船员是一类特殊主体,也是一类特殊工种。尤其是远洋船员,常年漂泊在海上,物质匮乏、身心备受煎熬。加之船舶的特性,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所要承受的心里压力、应对的状况与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比拟。这些种种内容,都导致了船员责任的巨大,发生交通事故后,还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前文详细分析了船员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内容。船员存在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船员触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问题点。要做到提前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笔者建议船员能做到如下几点:


1.详细了解、熟练掌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原则上,每位船员在成为正式船员前都应当受过交通管理法规的培训,但掌握和熟练的程度另当别论。并且,海上和内河避碰规则是实践性内容,必须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没有达到一定时间的训练,较难熟练掌握。


再此笔者友情提示:建议船员,尤其是甲板船员都能有意识的强化自己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努力在实践中加强对此的理解和运用。如果每位船员都能熟悉掌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良好的实践运用,对减轻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大有裨益。也能同时保护好自己,尽可能减少刑事处罚发生。


2.思想意识高度集中,严格履职绝不松懈。网络上有统计,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都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每年航运市场都会发生几起大型的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为原因就是船员的原因,船员的疏忽、过失原因。宁波海事法院判决的该案,也是由于当班驾驶员的疏忽过失:未能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


所以,不管船员船上生活多么单调乏味、工作如何辛苦、责任多么重大,为了自己免受刑事处罚、为了减少家人的担忧,都必须认真对待每次值班。时刻在心头铭记:当班时思想高度集中,绝不松懈,保护好自己。



三、船员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防大于治,但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涉事船员必须立刻做好应对。下文主要分析船员如何做好应对。


1.立刻报告。发生海事后,船员必须立刻报告船长、报告海事,说明情况,并全力开展救助人命工作。同时,立即做好相应的航海日志的记录,可能的情况下对局面拍照、录像,保存第一手的证据资料。


2.及时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如果涉罪,能争取到自首、坦白情节,为后续的刑事辩护提供良好的基础。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时,应当充分说明案发当时船舶的具体情况,己方和对方采取的措施等客观信息。对于不确定,不能判断的情况,建议不要做猜测,不要做主观判断。


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这对后续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4.如果发生情节特别恶劣(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例如本次宁波海事法院判决的案件。建议涉案船员,立即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本文以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我国首例刑事案件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水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风险风范以及应对措施。希望能起到些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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