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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合同》_优秀范文十篇

 余文唐 2017-08-28
(注:第一,土地出让及价格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出让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政府不是土地出让的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无权约定土地出让及价格的具体事宜;另一方面,从2007年9月21日起,国家明确规定,用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且必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一宗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价格怎么会确定?因此合同中只能约定土地的面积和方位,具体出让程序及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项目用地,价格由乙方与甲方土地部门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第二,土地利用的相关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面《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名称与住所、土地界址和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等;另一方面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再者《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必须执行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也要求,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要约定最低限指标,且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因此,建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此外还应当明确约定总投资额和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利于在投资方投资不到位时甲方可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对此作更为详细的约定,且要与本招商引资合同做好有效衔接。因为投资方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衔接不好,将不利于政府在投资方违约时对土地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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