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不会增加企业负。正确区分“税负”增加和“负担”增加: (1)营改增必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 (2)税金计取“收支平衡”就不会增加负担。 (3)营业税下,以应纳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缴税金额。假设税率3%→11%,税金则由3.09%=3%/(1-3%) →12.36%=11%/(1-11%) 。 (4) 增值税下,以销项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缴税金额两者之和。 “有无发票”问题 “有无发票”不影响企业利润,除税价格高低决定企业利润:(1)正确区分“无票”价格与“弃票”价格。 “无票”价格——销售方均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总金额计入税前造价。 “弃票”价格——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2)营业税下以含税价格(117元)计入税前造价,采购时以放弃发票而降低采购价格(108元),因此而获利。 (3)增值税下以除税价格(100元)计入税前造价,放弃发票的采购价格不可能比除税价格更低,一般无法获利。开票价格(117元)比无票价格(108元)有利,开票价格(117元)中进项税额(17元)用销项税额弥补,不影响成本、利润。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增值税税率不能再低; 进项业务增值税税率大多为17%; 建筑业增税税率11%,两者相差6%; 进项业务除税金额的6%需要人工费、利润等非进项业务金额计取11%的销项税额来弥补; 非进项业务金额小,计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弥补时,企业将长期处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现象。
税负与负担问题 调整的意义 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税负合理转化;有利于化解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利于建筑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有利于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平稳实施。 调整总原则 调整总原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含税金额计费→除税金额计费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明确: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管理费组成调整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与期间费用性质类似,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企业管理费”更名为“综合管理费”,并增加“附加税费”内容。 修正“税金”定义 要素价格调整—材料单价 定额基价调整 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不需要调整。 定额基价中人工费不需调整,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均应扣减其进项税额。 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鉴于其扣除率与计算基础——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基本相当,一般不需要调整。 定额基价调整后的两种发布形式: 一、重新发布不含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 二、根据各专业工程、定额各章节定额基价调整收敛情况,分专业工程、章节发布定额基价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1)。 费用定额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定额 1、企业管理费 2、利润 3、规费 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扣减内容分析 调整公式
工程造价构成费用价格指数,如材料费指数、施工机具使用费指数、企业管理费指数以及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指数,应将其基期价格进行调整,用以计算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的工程造价指数。 工程总造价基期价格不需要调整。 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等单项指数可以调整基期价格,也可以报告期含税单价计算。 消耗量指标不需要调整。 工程总造价指标,人工费、规费、利润等不含进项税额的费用指标不需要调整。 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税金等费用指标产生较大变化,指标不具备纵向可比性,“营改增”试点一定时期内在指标发布时予以说明。 来自网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