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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

 红尘炼心zhang 2017-08-29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都是两份,于是怀疑该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本人。经调查了解,该公司于2008年1月与二十名劳动者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1月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但是该公司确实一直没有将劳动合同交还给劳动者本人一份。

处理过程及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员指出该公司的错误做法,根据《劳动会如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在十天之内将属于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本人。后来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该公司跟踪整改效果时,发现该公司仍然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该公司认为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将会放入劳动者的档案资料中,不需要交到劳动者本人手中,况且公司已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因此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改正决定书不以为然,劳动保障监察员再次下达整改指令,指出如果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将处以该单位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将劳动合同交付到劳动者本人一份。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应当交付劳动者手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以及约定试用期、保守秘密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不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也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应当受到处罚。本案中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员耐心细致的工作,用人单位从最初的不理解,到后来的认可,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从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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