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清朝设有九大总督。 分别是: 直隶总督,管辖直隶省,治保定,地位最高,为总督之首,后来直隶总督又兼北洋大臣,权势更重。 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治南京,地位次之。 湖广总督,管辖湖南、湖北二省,治武昌。 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二省,治广州。湖广与两广地位相当,总督权势也相当。 闽浙总督,管辖福建、浙江二省,治福州。 四川总督,管辖四川省,治成都。 陕甘总督,管辖陕西、甘肃二省,治西安,地位较闽浙稍低。 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二省,治昆明,地位最为低下为总督之末。 清末又增设东三省总督,管辖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治盛京。
山东山西河南没有总督。 设置巡抚的省份则有:直隶、陕西、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山西、甘肃、福建、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后来又依次增设了:新疆、台湾、黑龙江、吉林、奉天巡抚,计二十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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