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讲,一位消费者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后来因为发生轻症理赔,按照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本有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但最终的理赔结果是保险公司赔付9万(轻症保额6万)后解除合同。 01 在留言中,有些伙伴说这样处理对其他消费者不公平。 的确是,如果不如实告知也能顺利获得理赔,那对如实告知的伙伴就是一种不公平。 在我看来,合理的拒赔是必要的,这不仅仅是在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是在保护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虽然说理赔的是保险公司的钱,对已经买了保险的消费者来说没啥影响,但是当这样的不合理赔付过多,保险公司的盈利达不到预期的时候,保险公司在后续的产品开发时定会提高产品定价,还是要消费者买单。 不仅仅是理赔,在核保中也有一个重要原则叫公平原则,也就是核保有义务对被保人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划分,让相同风险的客户享受相同的费率。 如果一位被保人有高血压、有糖尿病、有高血脂,在买医疗保险时与健康的你享有相同的费率,享受相同的保障,这对你来说就很不公平,因为他住院发生理赔的概率要远高于你。 所以,对于保险拒赔案件要有正确的态度,首先要考虑拒赔是否合理,如果是合理的拒赔,应该给保险公司以支持,不能让保险公司因迫于舆论压力而改变理赔结论。 02 留言中还有一种声音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在承保时就调查清楚被保人有没有如实告知,而是发生理赔了才去调查? 归根到底两个字:成本。 银行在放贷时不仅仅查看借贷人提供的财务信息,更重要的是去查查它的征信,既往有没有逾期一目了然;而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却只参考投保人提供的健康信息,为什么不去查查被保人既往就诊记录? 因为没有查询平台。 目前我们每个人的就诊信息并不是全国联网的,如果用身份证就诊,A医院的就诊记录,B医院的医生都不能直接查询到,更别说保险公司C了;即使用医保卡就诊,A城市的就诊信息,在B城市同样查询不到。 如果保险公司要查询被保人的既往病史,唯一的办法是一家家医院逐一排查。 这样做,可能调查成本都要高于当年的保费,所以在投保时对每一个被保人进行调查并不可行。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进行调查,总体成本就要低很多了,因为仅仅需要对发生理赔的客户进行调查,而保险理赔件在整个承保件中只占比较低的比例。 可能你会觉得,这样虽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但对消费者来说并没有好处。 第一,大方面讲,降低保险公司成本就是降低购买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道理大家都会懂; 第二,保险公司也并不是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别忘了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险,超过2年的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03 有没有好的办法在投保时防范不如实告知呢? 有,在美国有。 美国是保险消费很发达的国家,我们经常听说美国人看病都不要钱,那是因为人家都有保险。 在美国,有一个组织叫Medical Information Bureau(MIB),翻译成中文应该叫医疗信息局,它是由成员保险公司共同拥有,提供一种服务叫核保服务,核心是保险公司间的客户异常信息共享。 简单讲,如果A公司与B公司都是MIB成员,那么如果客户在A保险公司投保告知有高血压,A公司会把客户的高血压信息上传至MIB,下次客户再去B保险公司投保,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如实告知有高血压,B公司也会知道客户的高血压病情,该信息是从MIB获取;同样的,客户在B公司投保告知的异常信息也会被上传至MIB供A公司获取。 利用这样的平台就实现了保险公司间的客户异常信息共享,杜绝了一部分的不如实告知行为,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 目前MIB的会员保险公司大约有500家,并且从1902年便开始提供这样的服务。115年后的今天,中国的保险公司间还没有这样的信息共享平台,所以从制度上来说,与美国这样的发达地区还是有差距。 但即使是MIB,也仅仅是保险公司间的客户异常信息共享,并不能直接对接某一平台查询客户的所有医院就诊信息,如果投保人在任意一家公司投保时均不透露异常信息,那么保险公司仍然无从知晓。 04 如果把买保险比作一个游戏,如实告知就是这个游戏的规则之一,如果不遵守该规则,游戏就没法玩了。 保险承保的是风险,风险本身看不见摸不着,很多风险也都只有被保人自己知道,保险公司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都没有保留,在这样的前提下对风险进行评估,最终做出承保决定。 如果被保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那么保险公司做出承保决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都是不成立的,整个保险合同理应也是不成立的。 这也就是教科书上说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 而如实告知是买保险的第一步。 推荐: 如果文章对你有帮助,记得帮忙分享! 关注Jun保屋,教你买保险 专业,靠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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