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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金章玉句 2017-0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12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font>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便于理解和把握,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12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二)明确《通知》与《评价办法》的衔接

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简化备案要求

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优惠备案时,应将其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栏次即可。

(四)撤销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能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确认并取得登记编号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相应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明确研发费用口径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其他政策口径、管理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明确施行时间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11日至20191231日,与此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发文单位: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7-0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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