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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进入了我们的 '茅草屋'?

 昵称40106248 2017-08-30



谁进入了我们的“茅草屋”?

 

作者:天狐行空

 

    最近连续发生了几件事,让这个燥热难耐又阴郁不安的夏天突然显得忧心忡忡的:一个是某美院的一个研究生因为搞行为艺术被“记过”处分了;一个是某师大的一个青年教授因为发微博写文章“与主流价值观不一致”而被解聘了;一个是央视《10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惩处食品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新闻;一个是某市地铁站竖立的一个某执法部门检查旅客手机内容的牌子的照……

    为什么大家都很关注这几件事?因为这几个看似互不相干的事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公权力对我们公民个人宪法权利的恣意侵犯。


    具体来说就是:某美院以所谓“秩序”为由干涉学生的创作自由,这对学生的创新思维发展非常不利;某师大以所谓“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干涉教师的学术自由,这对教师的学术创新也非常不利;“10部门”以食品安全为由剥夺了宪法赋予我们全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批评权,那将来的食品安全不安全将全部由管理部门和企业自己说了算,那些黑心企业就会大行其道而无人敢言,这不但会对我们的饮食安全形成更大的威胁,而且也把我们的宪法权威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旦开了执法部门能随便搜查我们手机的先例,就能随便搜查我们的住宅,因为我们的手机里存放着比住宅更多更隐秘的东西,比如私密的个人和家庭照片、视频、银行卡号和密码,等等等等,可以说是我们一个移动的家或私人工作室,这样一来,我们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将变得毫无保障,细思甚恐,不禁让人倒吸一口冷气!

    记得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公民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但在21世纪的这个夏天,我们的“茅草屋”却就这样被人肆意地进入了

    更可怕的是,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这能不让人焦虑不安、忧心忡忡吗?

 

    如果大家注意就会发现:这四个事件都涉及到“言论自由”这项宪法权利,而我们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之所以被公权力一再侵犯,就是因为许多人(包括各级官员)有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错误理解和认知。所以我们有必要厘清一下什么是“言论自由”。

    什么错误理解和认知呢?就是我们常听人辩解的:“言论自由不是无条件的”,或者“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你不能由着性子随便乱说”。正是有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知,许多有权势的人就千方百计地想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许多无知或无良的人竟然默认或公开表达认同。但如果你仔细看一下宪法第三十五条,其实并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看看,有条件、有限制吗?

    没有嘛!完全没有嘛!

 

    为什么没有条件限制呢?或者说,言论自由为什么是无条件的一种自由呢?

    原因有三:

    一是,说明言论自由对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能说话、能自由说话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就与动物无异了。所以,言论自由对人来说,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尊严——一种作为人的尊严。

    二是,从“自由”这个词义本身来说,凡是有条件限制的就不能说是自由;反过来说,凡是自由,就是无条件的。所以世界各国包括联合国宪章上所说的自由都是无条件的自由。中国作为常任理事国,当然也不会例外。

    三是,言论自由不是一个公民对其他公民个人的自由,而是公民个体对公权力和公共事务有批评和说了什么也不得追究的自由——哪怕他或她完全说错了也不得追究。为什么呢?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说的话或提出的批评都是对的,让人保证每句话都是对的其实就是不让人说话。这是其一。其二,“言论自由”这个概念是针对公权力的强势地位、为保障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权而提出来的,而不是针对其他个体公民提出来的!

    由此可见,有人常拿“言论自由不能干涉和影响别人的自由”说事,不是无知,就是故意偷换概念。

 

    换言之,只要公民针对的是公权力和公共事务,说什么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都不能说是造谣。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人和台湾同胞可以随便批评政府和总统,甚至可以随意用编段子、“造谣”等方式来羞辱和谩骂总统的原因。因为总统是个公共职位,不是自然人,不受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反过来说,如果你这样对待另一个公民,那麻烦就大了,是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但即使如此,受害者也只能以“诽谤”“侵犯个人隐私”或“侵犯个人名誉权”等具体的罪名进行起诉,不能以“谣言”罪起诉,因为“谣言”也是一种言论,受宪法第35条的保护,所以没有这个罪名。为什么没有“谣言”罪呢?因为宪法是上位法,不得再制定违反宪法的任何下位法。

    知道了“言论自由”的本真含义,我们就会知道:只要一个公民针对的不是另一个公民,他或她的任何言论就是合法的,公权力不能以“谣言”为由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更不得以“谣言”为由追究他人的任何责任,除非他或她的这个“谣言”对另一个自然人的宪法权利产生了损害——但即使如此,受害者也只能以“诽谤”“侵犯个人隐私”或“侵犯个人名誉权”等具体的罪名进行起诉,而且只能由受到损害的那个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对其提起诉讼,而不能由公权利来主动进行追究,即我们常说的“民不告,官不究”。公权力主动追究就是逾越了权力的分际,而且违宪。

 

    另外一点:“谣言”本是一个中性词,意为“一种来源不明或不确定的传说(或传唱)”,如“民谣”“童谣”“歌谣”……等等,就按现在已被窄化了的理解,“谣言”也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因为一种信息是不是“谣言”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认知和判断,所以它是很难准确界定的,随便乱用就会变成一种“口袋罪”。加之许多消息的确认需要时间,你现在认为是“谣言”的事情,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会被证实是真的,而公众又需要实时的知情权,所以新闻学和新闻实践中才有“未经证实的消息”这类消息。未经证实的就是谣言吗?就不能说、不能报吗?这是谁家的道理?再说了,大家都是平等的人,都有分析判断和鉴别的能力,谁有资格来鉴定哪个消息是谣言?凭什么你认为是谣言的东西就一定是谣言、你认为不是谣言的东西就一定不是谣言?谁敢来当这个鉴定官?谁又有资格来当这个鉴定官?可以肯定地说,没人有这个资格,神都没有!由此可见,“谣言”是一个很扯蛋的词,用它来治罪更是扯蛋和荒唐。常识是,正常人都有分析判断能力,时间自会证明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谣言,用不着让谁来“辟谣”,也没人有这个“辟谣”的资格。事实是,只要有言论自由,谣言自会销声匿迹,这也是为什么民主国家很少有谣言的原因,因为言论自由自会戳穿谣言、让真相呈现,谣言自然就失去了泛滥的条件;相反,越是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越是谣言四起。因为人都有这样一种共性:越是不让人明说的东西,越是有人打听并秘密传播。结果就会越传越失真,甚至变成一种谣言。但你能怪人家吗?

 

    以上这些都是常识,本不用多说。但偏偏有许多人“什么都不缺,就缺常识”,所以就啰嗦了这么多。因为我们的“茅草屋”已经被那些没有常识的人恣意地进入多次了,如果我们再不说,等我们的“茅草屋”被人踏平了或完全失去了,恐怕再说也就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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