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中的柱高与柱径的确定 古建筑的柱子的高度与直径是有一定比例关系的, 柱高也与面宽有一定比例。 七檩前后廊 在清式古建筑中的小式建筑, 如七檩或六檩小式,明间面宽与柱高的比例为10:8, 即通常所谓 面宽一丈,柱高八尺。 柱高与柱径的比例为11:1. 如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规定:“凡檐柱以面阔十分之八定高,以十分之七(应为百分之七---lyj改)定径寸。如面阔一丈一尺,得柱高八尺八寸,径七寸七分。” 五檩、四檩小式建筑,面阔与柱高之比为10:7。 在清式古建筑中根据这些规定,就可以进行推算,已知面宽可以求出柱高,知柱高可以求出柱径;相反,已知柱高或柱径,可以推算出面阔。 在清式古建筑中的大式带斗拱建筑的柱高,按斗拱口份数定,《工程做法则例》规定: “凡檐柱以斗口七十份定高”, “如斗口二寸五分,得檐柱连平板枋、斗科通高一丈七尺五寸。内除平板枋、斗科之高,即得檐柱净高一丈四尺三寸。” 从这段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大式带斗拱建筑的柱高,是包括平板枋、斗拱在内的整个高度,即从柱根到挑檐桁底皮的高度。 在清式古建筑中“斗拱高”是指坐斗底皮至挑檐桁底皮的高度。 七十斗口减掉平板枋和斗拱高度,所余尺寸不足60斗口(约56--58斗口)(梁思成先生《清式营造则例》规定带斗拱建筑檐柱高一律为60斗口,与此略有差别)。 檐柱径为6斗口,约为柱高的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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