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引导调解人员正确调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纠纷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上坊建设,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编制本操作指引以供调解人员调解纠纷时参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可适用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中的成年学生因被侵权而发生的纠纷。但不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各案由。 本指引中的有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可以适用于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上坊乡范围内的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和人员可以依照本指引调解此类纠纷。 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侵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第十五条【调解原则】调解人员调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保密原则】调解人员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的政策调解民事纠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的政策均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习俗和民间习惯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的确认】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要求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共同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近亲属或者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应当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或者经调解组织调解后,仍不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不予支持。经调解人员释明后,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证据,可以终结调解。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种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五条【举证指导】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请求进行举证。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仍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交的证据 1、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以及伤害后果的证据,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法医鉴定材料、残疾等级评定证明、死亡证明等; 3、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4、请求赔偿数额构成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残疾用具费、丧葬费凭证、交通费用单据、住宿费单据、亲属关系的证明等; 5、其他能够证据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诉讼管辖】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诉讼时效】 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侵害身体权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侵害健康权的诉讼时效,伤害能够发现的,自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自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第八条【构成要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违法行为; (二)造成他人死亡、伤残及轻微伤害的事实; (三)死亡、伤残及轻微伤害的事实与侵权人的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人过错。 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四)不可抗力; (五)意外事件; (六)被侵权人同意; (七)自助行为; (八)第三人过错; (九)受害人过错。 (十)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生命权的归责原则】侵权人因过错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除外。 第八条【原告主体的确定】侵权人实施侵权导致被侵权人受伤或者致残的,由被侵权人作为原告。 侵权人实施侵权导致被侵权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应当按照继承法的顺序确定。 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配偶是包括领取结婚证或者没有结婚证但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第八条【被告的确定】被告的诉讼主体,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为共同被告; (二)教唆、帮助他人侵权致人损害,教唆人、帮助人与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致人损害,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教唆、帮助人是被告;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可列为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致人损害,有财产并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被告;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致人死亡,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教唆、帮助人是被告; 侵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为被告,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 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死亡的,共同危险人为共同被告;但有证据能够证明没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除外; 两人以上无意思联络侵权致人受伤或者死亡,不成立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其他应当列为被告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损害包括对被侵权人的身体轻微伤害、伤残、死亡的情形。 第八条【过错责任含义】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即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 过错的判定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者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或者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 第八条【举证责任】 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在过错推定下,受害人完成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后,法官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若行为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无过错责任含义】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需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特征 (1)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 (2)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亦有责任。主观过错并非责任的构成要件。 (3)有因果关系,则有责任;无因果关系,则无责任。因果关系是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决定要件。 (4)法定情形下,行为人有权依法定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进行抗辩。 第八条【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情形有: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 第八条【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下的免责事由由法律规定,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尽相同,但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往往称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对于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
第八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受害人需就上述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的要件】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以下构成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二)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三)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四)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第八条【教唆行为定义】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引诱、怂恿等行为,最终促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行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对被教唆人而言,无教唆则无侵权意图,更无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对加害行为起决定性作用。 第八条【教唆行为构成要件】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只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构成,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 (2)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教唆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非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教唆人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侵权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教唆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加害意图并实施加害行为而任然进行教唆,且对加害行为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第八条【帮助行为定义】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作、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对于被帮助人而言,本来已有侵权意图,帮助行为仅对加害行为起促进作用。 第八条【帮助行为构成要件】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1)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只有在不作为者具有作为义务时,其消极的不作为才有可能成为帮助行为; (2)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帮助行为均出于故意,加害人不知帮助人提供了帮助的,不妨碍帮助行为的成立。
第八条【教唆帮助行为责任承担】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过错程度、行为的原因力以及经济状况等方面予以考量,一般认为,由于帮助人的过错程度低于加害人以及教唆人,故帮助人应承担较轻的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实质是利用被教唆人、被帮助人的身体动作作为侵权工作,故应由教唆人、帮助人就加害行为负单独的侵权责任。被教唆人、被帮助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非连带责任,亦非补充责任,应属于按份责任。实践中,一般可先推定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有证据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才可要求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此类案件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主体应为受害人或教唆人、帮助人。 第八条【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举例说明】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举例说明】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举例说明】共同危险人的范围确定: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 【举例说明】共同危险人的范围不确定: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四)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危险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第八条【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被认定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的,可以按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死亡赔偿项目】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外,还应赔偿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应当依照死者死亡时的年龄计算:死者不满60周岁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者年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者的实际年龄-60)]年;死者年满75周岁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精神抚慰金】造成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50000元。 【其他必要费用】即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赔偿的条件及证据】农村户籍的的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以及在居住的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城镇户口居民的赔偿标准获赔。 农村户口受害人要求按城镇户口赔偿,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三)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四)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七)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八)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九)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十)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十一)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十二)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十三)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十四)事发前在城镇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 (十五)配偶为城镇居民,且本人居住在城镇的如预期收入消费状况明显达到甚至走出城镇居民的,就按城镇居民赔偿; (十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十七)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十八)从城镇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 (十九)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不再拥有承包土地的。 (二十)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其他情形。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客时应注意: (一)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二)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 (三)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四)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数额。 (二)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实践中法院多是直接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指数确定)。 (三)被扶养人的人数及计算年限。 (四)扶养义务人的人数及承担比例。 (五)不应超过年赔偿限额。 【被扶养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为一人的计算方法】城镇居民中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为一人的情形: 被侵权人死亡的,: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且为一人的: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侵权人(受害人)伤残: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且为一人的: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侵权人死的亡: 被扶养人为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2、农村居民居民中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为一人的情形: 被侵权人死亡: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且为一人的: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侵权人(受害人)伤残: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且为一人的: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侵权人死亡:
被扶养人为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被扶养人为多人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被扶养人为多人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按照2012年江苏省城镇标准计算 A男死亡A有一个亲妹妹,A的被扶养人有A的父亲甲65岁,母亲乙62岁,儿子丙10岁(母亲抚养)。 甲的被抚养年限70-65=15年 乙的被抚养年限70-62=18年 丙的被抚养年限18-10=8年 前8年被扶养人有3人,第9年至第15年被扶养人有2人,第16年至18年被扶养人有1人。 前8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甲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8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6436元 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8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6436元 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8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6436元 之和大于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以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8年计算=92872元。 第9年至第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甲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7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0632元 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7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40632元 甲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等于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以第9年至第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81263元。 乙的被抚养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元×3年÷2扶养义务人人数=17414元 合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2872元+81263元+17414元=191549元 【多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公安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综合加以计算。 【多处伤残计算公式】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公式中有关情况说明】C是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是指伤残赔偿总额;C1是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00%;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计算公式的表达】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对应关系举例说明】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释义】“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举例说明】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八级的赔偿,具体计算公式应为13441元/年×20年×(30%+2%+2%)=94087元。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本操作指引只限在上坊内境内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调解纠纷时适用。 本指引自2014年7月1日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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