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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BYQ 2017-08-31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中省属企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条件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形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以下简称《监控装备规范》)的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和安全行业标准,尤其是对照《监控装备规范》的规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的检查中,发现还有诸多储罐的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结合我省化工企业(包括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发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中有很多是强制性条款,如6.3.1,6.3.7项明确规定,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液位报警功能;大型(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按照这项规定,我省相当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储罐都没有达到要求,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各有关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高低液位监测报警及连锁控制系统的企业要按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安监〔2015〕70号)要求把这项整改内容列入企业改造计划并尽快实施,要按照措施、责任、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改造实施方案,争取在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改造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在未完成改造前对罐区现场要加强监测检查,要缩短检查周期、加大巡检的频次,确保改造前罐区安全运行。

    三、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有关中省企业要对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未按规定设置高低液位监测报警及连锁控制系统的企业(下属单位)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情况调查表上报省安监局(见附件);各市县安全监管局在检查、审查、备案等工作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对2015年底前未实施改造且未明确提出改造完成时限并落实改造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高低液位监测报警及连锁控制系统的企业情况调查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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