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追回被抢财物过程中致犯罪行为人受伤的属正当防卫(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9-02

【审判规则】  

犯罪行为人抢夺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为防止权益受损,追回被抢夺财物,并造成犯罪行为人受伤的后果,则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正当防卫范围,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受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  词】

民事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 抢夺 财物 权益受损 犯罪行为人 受伤 正当防卫 损害后果 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X与唐道贵分工共同抢夺他人财物,由X负责抢夺,唐道贵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并逃离现场。X在超市附近发现购物出来的X后,趁X不备,强行拉开X轿车的副驾驶座位车门,抢走X的手提包,并乘坐唐道贵驾驶的摩托车逃离。X当即驾车追赶,将摩托车撞倒,追回被抢手提包并报警。嗣后,公安人员到场将X、唐道贵抓获。经刑事生效判决,X犯抢夺罪,被处有期徒刑。

XX驾车追赶唐道贵驾驶的摩托车时,故意将其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X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祓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X答辩称:其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而驾车追赶XX系在逃逸过程中因撞上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而受伤,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害人驾驶摩托车趁机抢夺行为人的财物,行为人为拿回财物开车追赶并撞倒摩托车,致车上的被害人受伤,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X抢夺X财物在先,X的行为构成抢夺罪,X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的财产权,追回被抢的手提包,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实施,虽然X已经抢夺到X的手提包,但X及时追回,挽回了损失,应当认定X开车撞倒X所称摩托车时抢夺行为正在发生。因此,X的防卫行为虽导致X受伤,但X如不采取此种方法不足以追回被抢夺财物,故X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XX造成损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正当行为·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情形 (G0701015)

【案    号】 (2011)沙法民初字第02402

【案    由】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总第649)收录

【检  码】 C0409360++CQ++SP0311C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 

【被    告】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X

被告:X(女)。

经审理查明,2009101813时许,原告X与唐道贵协商共同抢夺他人财物,并作出具体分工,由X负责寻找抢夺目标直接实施抢夺,唐道贵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逃离作案现场。当日17时许,X、唐道贵来到重庆市高新区枫林秀水重客隆超市附近,见被告X从该超市购物出来,进入停靠在路边的奔驰轿车内放置东西准备启动离去,XX不备,拉开该轿车副驾驶座位车门,抢走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手提包一个,随即乘坐唐道贵驾驶的豪江牌HJ150型摩托车往相反方向逃离现场。X见状当即驾车调头追赶,在重庆市高新区劲力五星城附近将摩托车撞倒,追回了被抢的手提包,并当即报警。随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X、唐道贵捉获。经清点,被抢夺的手提包内放有人民币84 749元、港币9 550元。

20101118日,就X犯抢夺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定,XX不备,拉开该轿车副驾驶座位车门,夺取座位上放置的手提包,随即乘坐唐道贵驾驶的摩托车往相反方向逃离,X对该手提包已失去了有效控制,X已经完成了全部抢夺行为,符合抢夺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犯罪形态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据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

原告X诉称,2009101817时许,原告对被告实施抢夺后,被告驾车追赶,在高新区劲力五星城故意撞伤原告,故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祓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 900元。

被告X辩称,2009101817时许,X与唐道贵对被告实施抢夺,并骑乘摩托车逃逸。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驾车追赶原告,原告在逃逸过程中因撞上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而受伤。故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加害人本人实施,被告X的行为系针对加害人X实施,满足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二是目的条件,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被告X的目的在于追回被抢手提包,即保护自身的财产权,满足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三是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虽然X的抢夺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X及时采取措施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所以应当认定该抢夺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持续中,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四是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原告使用强力夺取的方法侵害被告的财产权,且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告的防卫行为虽导致原告受伤,但被告作为个人,在面对两个犯罪行为人时,不采取这一方式不足以抵抗现实的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综上,虽然被告X在驾车追赶原告的过程中,将原告X骑乘的摩托车撞倒,并导致原告X受伤,但被告X的行为是为制止原告的不法侵害行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就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的诉讼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