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犯罪行为人抢夺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为防止权益受损,追回被抢夺财物,并造成犯罪行为人受伤的后果,则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正当防卫范围,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受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 抢夺 财物 权益受损 犯罪行为人 受伤 正当防卫 损害后果 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唐X生与唐道贵分工共同抢夺他人财物,由唐X生负责抢夺,唐道贵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并逃离现场。唐X生在超市附近发现购物出来的王X后,趁王X不备,强行拉开王X轿车的副驾驶座位车门,抢走王X的手提包,并乘坐唐道贵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王X当即驾车追赶,将摩托车撞倒,追回被抢手提包并报警。嗣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唐X生、唐道贵抓获。经刑事生效判决,唐X生犯抢夺罪,被处有期徒刑。 唐X生以王X驾车追赶唐道贵驾驶的摩托车时,故意将其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X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祓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王X答辩称:其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而驾车追赶唐X生,唐X生系在逃逸过程中因撞上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而受伤,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唐X生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害人驾驶摩托车趁机抢夺行为人的财物,行为人为拿回财物开车追赶并撞倒摩托车,致车上的被害人受伤,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X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唐X生抢夺王X财物在先,唐X生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王X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的财产权,追回被抢的手提包,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实施,虽然唐X生已经抢夺到王X的手提包,但王X及时追回,挽回了损失,应当认定王X开车撞倒唐X生所称摩托车时抢夺行为正在发生。因此,王X的防卫行为虽导致唐X生受伤,但王X如不采取此种方法不足以追回被抢夺财物,故王X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王X给唐X生造成损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唐X生诉王X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正当行为·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情形 (G0701015) 【案 号】 (2011)沙法民初字第02402号 【案 由】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总第649期)收录 【检 索 码】 C0409360++CQ++SP0311C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唐X生 【被 告】 王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X生。 被告:王X(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13时许,原告唐X生与唐道贵协商共同抢夺他人财物,并作出具体分工,由唐X生负责寻找抢夺目标直接实施抢夺,唐道贵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逃离作案现场。当日17时许,唐X生、唐道贵来到重庆市高新区枫林秀水重客隆超市附近,见被告王X从该超市购物出来,进入停靠在路边的奔驰轿车内放置东西准备启动离去,唐X生趁王X不备,拉开该轿车副驾驶座位车门,抢走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手提包一个,随即乘坐唐道贵驾驶的豪江牌HJ150型摩托车往相反方向逃离现场。王X见状当即驾车调头追赶,在重庆市高新区劲力五星城附近将摩托车撞倒,追回了被抢的手提包,并当即报警。随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唐X生、唐道贵捉获。经清点,被抢夺的手提包内放有人民币84 749元、港币9 550元。 2010年11月18日,就唐X生犯抢夺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唐X生乘王X不备,拉开该轿车副驾驶座位车门,夺取座位上放置的手提包,随即乘坐唐道贵驾驶的摩托车往相反方向逃离,王X对该手提包已失去了有效控制,唐X生已经完成了全部抢夺行为,符合抢夺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犯罪形态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据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唐X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 原告唐X生诉称,2009年10月18日17时许,原告对被告实施抢夺后,被告驾车追赶,在高新区劲力五星城故意撞伤原告,故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祓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 900元。 被告王X辩称,2009年10月18日17时许,唐X生与唐道贵对被告实施抢夺,并骑乘摩托车逃逸。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驾车追赶原告,原告在逃逸过程中因撞上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而受伤。故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加害人本人实施,被告王X的行为系针对加害人唐X生实施,满足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二是目的条件,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被告王X的目的在于追回被抢手提包,即保护自身的财产权,满足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三是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虽然唐X生的抢夺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王X及时采取措施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所以应当认定该抢夺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持续中,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四是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原告使用强力夺取的方法侵害被告的财产权,且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告的防卫行为虽导致原告受伤,但被告作为个人,在面对两个犯罪行为人时,不采取这一方式不足以抵抗现实的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综上,虽然被告王X在驾车追赶原告的过程中,将原告唐X生骑乘的摩托车撞倒,并导致原告唐X生受伤,但被告王X的行为是为制止原告的不法侵害行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就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X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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