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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丫胖子 2017-09-03

房屋租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或其他有权主体作为出租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房屋承租人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权力义务关系。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现在,很大一部分人在租到房屋后秉着这个理念,会把房屋重新做装饰装修。那作为承租人在房屋合法租赁期间,对租赁的房屋所做的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这些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如何补偿呢?

    法律上,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因装饰装修物的不同,装修所产生的装饰装修物分为两种类型:一、未形成附合的部分,例如,吊灯、空调、电视、窗帘等。二、形成附合的部分,例如,铺的地板、墙壁粉刷的油漆、贴的壁纸、吊顶等。租赁合同终止后,两种类型的装饰装修物当事人有约定所有权的归属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未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物,由于未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物是独立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物,由于已经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不再具有物的独立性、特定性,其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与房屋具有相同的归属,即所有权连同房屋一起归承租人所有。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房屋,除非双方达成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也就是说除去装饰装修物,所有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任何费用。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装修的,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形成附和的部分,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可以取回装修物,出租人亦有权请求承租人取回。因承租人取回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费用有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无需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对于承租人同意装修“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或“残值”损失,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未达成约定的,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一、合同到期

    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到期,也就是说租赁期间届满,无论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多少,出租人均无需补偿承租人。

二、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解除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来承担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按自己所承担的过错来分担形成附合部分的“现值”损失。

三、合同到期前被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而终止的,随着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处理分四种情况:1、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2、因出租人的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承担装修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自己承担,出租人无需补偿。4、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装修物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房屋装修的,有约定则依约定,没有约定则依法定。所以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通过书面协议,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对装修之后的各项利益应当具体明确,避免因此引来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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