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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立案标准的无罪逮捕应予国家赔偿(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昵称45325183 2017-09-06

【审判规则】  

赔偿请求人被公诉机关逮捕并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后因损失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撤回公诉。公诉机关羁押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属于在刑事诉讼中错误逮捕,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因行为人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其根本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情形的不认为犯罪的情况。故应对赔偿请求人进行国家赔偿。 

【关  词】

国家赔偿 错误逮捕 赔偿请求人 定罪标准 不构成犯罪 不认为犯罪 认定

【基本案情】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兴县检察院)因X任四川省宝兴县农机局局长期间,擅自出让单位门面,获款21.1万元。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审查中,宝兴县检察院委托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对涉案门面经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门面价格为440714.5元。遂宝兴县检察院对X作出逮捕决定。调查结束后,宝兴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讼。法院审理期间,委托四川兴精诚司法鉴定所评估涉案门面,评估结果为:门面价格为386683元。遂案件的损失额由229714.5元缩减为175683元。由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损失额未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遂宝兴县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随后,X向宝兴县检察院申请赔偿,宝兴县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X不服向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X遂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争议焦点】

对赔偿申请人错误逮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赔偿申请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属于不认为犯罪。

【审判结果】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

决定作出后,赔偿请求人不服该决定,以其违法行为未达到立案数额彼岸准,宝兴县检察院的行为属于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复议。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原决定。

决定作出后,赔偿请求人不服,以决定使用法律不正确为由,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四川省宝兴县检察院赔偿X赔偿金13311.55;X赔礼道歉。

【审判规则评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但如果赔偿请求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情形: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赔偿请求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的不认为犯罪不同于不构成犯罪,不认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已构成犯罪,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而因为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故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认为犯罪。国家对于此种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构成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于此种情形,如国家机关对其羁押逮捕的,对于行为人的人身权造成了伤害,故应给予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被公诉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并对赔偿请求人经行羁押。提起公诉后,重新鉴定的数额不符合定罪标准,公诉机关撤回公诉。公诉机关的行为属于在刑事诉讼中错误逮捕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进行国家赔偿的情形。而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即赔偿请求人不构成犯罪,而非不认为犯罪。即赔偿请求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定。故应对赔偿请求人进行国家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申请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范围·刑事司法赔偿·侵犯人身权·错误逮捕 (T010201022)

【案    号】 (2013)雅法委赔字第1

【案    由】 刑事赔偿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5430日刊载

【检  码】 S0510200++SCYA++0413C

【审理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赔偿请求人】 X 

【赔偿义务机关】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X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X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雅检赔复决(2013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X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损失数额虽未达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宝兴县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无侵权事项和事实,决定不予赔偿。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X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刑事追诉前已受行政纪律处分,本案所涉损失额已全部追回。宝兴县检察院对X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错误逮捕、起诉,主要是因其错误认定涉案金额为229714.5元(实为175683元)。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X违法行为涉案金额未达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宝兴县检察院对X的逮捕属于无罪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赔偿请求人X请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其违法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免责规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如下: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刑事赔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宝兴县检察院赔偿X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3311.55元,并向其口头赔礼道歉;驳回X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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