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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若干“红线”

 北极熊788 2017-09-07

私募立法明确了监管要求,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将会“由粗至细”,进入合规化发展的时代,也将加速行业的分化。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若干“红线”

两万多家私募基金即将迎来更高级别的法规监管。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官网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在此次的《意见稿》出台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东方易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梁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过去,私募基金是介乎于证监会监管之下的一个投资管理机构,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此次《意见稿》的发布主体为国务院法制办,属于行政法规,相对于过去证监会出台的各种部门规章,《意见稿》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更加接近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若干“红线”

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

对比公募基金,截至2017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2家,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0.68万亿元。

尽管基金管理规模直追公募基金,但私募基金行业爆出的问题也令监管层关注。

仅7月份就有14家私募基金公司被证监会发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证监会数据还显示,2017年上半年失联私募188家,注销私募机构45家,证监会作出113项行政处罚决定,相对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54.8%。一大批的私募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也使得投资者对于私募的印象大打折扣。

梁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以往,私募基金虽然受证监会监督管理,并由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权界定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

此次《意见稿》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梁萍称,《意见稿》正式出台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法律概念、边界以及管理人职责、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将有详细的规定,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的权责也得到了明确,从某种角度看也有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地位。

对此,投中研究院分析师梁立明表示,这次私募立法,解决了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基础。私募立法明确了监管要求,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将会“由粗至细”,进入合规化发展的时代,也将加速行业的分化。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若干“红线”

“早期宽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低门槛的准入,使得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利益输送、搞虚假投资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等行为,既损害了投资者权益,也严重损害行业发展和声誉。”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陈江涛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道,《意见稿》紧紧围绕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以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为着力点,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两个关键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无形中提升了私募基金牌照申请的门槛,对于行业长远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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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套紧箍咒

“《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私募基金各方参与主体的权责得到了明确。”梁萍说道。

一方面,《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另一方面,《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了几条不得逾越的红线,其中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等

在梁萍看来,上述规定的每一条都具有震慑力,都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严峻的考验。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若干“红线”

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净资产和负债率的要求,陈江涛认为,是对管理人负债率和净资产的限定,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债率非常高就可能成为其变相融资、诈骗或者基金自己挪作他用的诱因,这条规定是为规避这方面的风险。

“在私募基金中,管理人扮演的是经理人角色,通过募、投、管、退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从而完成投资者所托实现资本保值或逐利。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前西装革履,背后衣衫褴褛,自身的负债率已经很高了,还继续发私募基金,那么其基金资金挪作他用的风险就会非常高。”陈江涛说道。

据梁立明介绍,从2017年开始,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以及湖南省某些城市相继重启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但此次立法对于基金管理人有了明确的要求,并对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提出了负面清单,这意味着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的标准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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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陈江涛认为,《意见稿》实现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法规监管层面的全面升级,为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律依据;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资金的募集和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监管规则,为行业整改、规范与自律,指明了具体路径和方法;专设了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引导私募兼顾或转型服务“双创”。这些影响都会加速行业洗牌、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同时也会增强私募产品供给侧的创新力度、丰富产品种类。

相关细则仍需完善

“‘募、投、管、退’作为私募基金的一个完整周期,而《意见稿》所有的职责和范围界定均围绕“募、投、退”在进行,对于投后管理没有原则性的规定。”陈江涛认为,对于被投企业,不管面对的是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他们除了需要资金支持,有时更需要战略规划、模式调整、公司治理、渠道拓展、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品牌推广、财务管理、风险把控、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的增值服务和智力支持。

在梁萍看来,过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进行登记时,被分为证券、股权、其他三大类,投资方向与之对应。本次《意见稿》第二条将私募基金明确分类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被纳入股权投资基金里,没有提及其他类私募基金。今后其他类的私募基金是否还保留,意见稿中并未明确。但是第二条中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除此之外,梁立明认为,《意见稿》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有待明确。因为绝大多数的VC/PE基金都是做未上市企业投资,只是出于不同阶段,除了投资上市企业的并购基金之外,都可以认定为创业投资基金。而大多数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不被认定为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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