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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不要紧,人家告你怎么办?

 佛山蟀哥 2017-09-07


网络图片。

 

 

许多读者表示认同,但仍有部分读者有疑惑:当被告怎么办?

首先,按我们中国人的行事风格,有人假冒你的身份,持你丢失的身份证进行了一些民事行为,如借贷啊如借用啊,人家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往往会找你追讨,一般不会不打招呼直接起诉。

这时,你当然要据理力争,告诉人家你身份证丢失的事实。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人家你的签名与借据上的签名完全不同,行为是冒用的你的签名,自然你不应该承担责任。

你说到这里,理论上懂事理的债权人就知道自己受骗了,要么报警要么直接找真正的责任人。自然这与你,丢失身份证的人摆脱了干系。

这当然是最好的,但这个世界上仍然有不明事理的人。

他执意要起诉你,你怎么办?

你还不管它?当然不是。对人家法院你要尊重,你要积极应诉。

 

问题来了,你主张签名不是你的,但人家原告执意说签名是你的,谁来举证?

我不能不遗憾的告诉你,目前对这个问题没有定论。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有人认为在进行笔迹鉴定之前应由反驳方即本案被告提供证据,如提交其自己的手迹以证明与签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书证原件,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只要反驳方即本案被告没有反驳的证据,就应确认签名书证的证明力,这种情况下应由反驳方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

但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由原告方举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在被告不认可原告举出的证据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同时,法院应要求被告提供其手迹配合鉴定,如被告拒不配合,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法院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推定被告的笔迹与原告所提供书证上的笔迹书写特征一致,进而认定该签名的证明力。  

我个人认为,签名不被认可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本不应该发生争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据由对方签名的书证主张对方承担责任时,理由当然应该有主张权利方承担书证上签名的真实性,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有不同观点认为,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已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告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来说业已完成。质证过程中,被告称借据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亦即提出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就笔迹鉴定事项来说,必须由被告提供提供文字检材,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提供其历史文字资料,或者按平常书写习惯书写对照文字材料等等,被告从提供文字检裁角度具有优势,被告的举证能力要优于原告、原告搜集被告文字检裁的能力要弱于被告,被告对于文字检裁的控制支配能力要远远强于原告;三、就一般借款案件来说,原告持假欠据起诉的案件极少,被告不承认欠据是真的情况只是个别现象,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原告提交欠据时,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就不是其签名的抗辩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实。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我不好做评论。

那我们普通老百姓遇到这种事怎么办?

当然是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支付鉴定费用,积极配合进行笔迹鉴定。

万一法官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用呢?

那只能听法官的话。因为法官是法庭上的主宰者。

其实,最好的办法是向法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交纳同等数额的鉴定费,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承担费用的责任主体。

看来,身份证丢了,还真是麻烦。

但在目前,你除了谨慎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还有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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