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专业实务文章点“阅读原文” 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一样在营改增的规则中并不普通适用,类同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其规则也是有特点的。请特别注意,会计中我们的不动产往往是计入固定资产,或者是将土地使用权拆分出来,计入无形资产中,但对于转让不动产时,并不是按照会计上的区分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转让,而是视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转让,目前在增值税的规则中,这两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也是一致的,所以也没有因为这种差异带来什么样的大的不利影响或漏洞。 财税【2016】36号规定: 情形一:非自建的不动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
下面我们分二种情形来说明上述规定的应用: (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案例:某工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取得不动产,取得原值200万元,装修费20万元,固定资产入账共220万元,已计提会计折旧150万元,若无预计净残值,在2017年8月进行转让,转让价格是800万元,此时若企业选择的是简易计算增值税,试进行会计处理并确定纳税申报的方式。假设此房地产同时也存在异地预缴的问题,本案例中不考虑印花税部分。 分析:首先确定企业选择的是简易差额计算增值税,那上面的差额扣除是200万元还是220万元?购置原价是200万元,20万元是纳税人自己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算为购置原价。所以差额部分是800-200=600万元。补充一下,不是扣除净值,而是扣除原价,这一点容易跟所得税混淆。下面小编给合理解,给出一个参照探讨。 增值税额是:600/1.05*5%=28.57万元,这是要在异地计算缴纳的。同时依据财税【2016】74号文件,附加税费也是要在异地计算缴纳的,若共计28.57*12%=3.43万元,此时我们在分录中统一明细简称为“附加税费”。这些税款都是要在异地预缴的,预缴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如何进行呢?此时我们先引用一下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8.57(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费 3.43 (也可借鉴增值税过渡通过预缴处理一下) 此时要取得完税凭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抵减增值税处理,同时会计上的核销资产的处理也要进行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算 70 借:银行存款 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43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57 回到机构所在地之后,其纳税义务同时也是发生的,期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8.57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8.57 最后清理营业外收入或支出:600-70-3.43-28.57=498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98 此时我们发现,未交增值税是平账了,不需要计缴增值税,同时简易计税和预交增值税的二级科目也销账了,纳税义务通过预缴完成了任务,只是在计量结果上体现了未交增值税的科目之间的融合抵销处理。 但是大家要注意,在计算简易差额计算增值税时,并不存在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形,即使在申报表的附表一中填写是分开的两个值的填写,体现扣减的过程,会计上直接计提以差额计算出来即可。 (后续) 播菜合伙人网络分享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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