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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将严惩 小股东可以保护自己了?

 wangda360 2017-09-08

几易其稿后,近日最高法终于颁布了《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赋予了小股东更多手段来维护自身股东权益,也显著改善了公司小股东维权机制不完善的局面。


从宝万之争,再到乐视困局,每一场纠纷背后都暴露出公司治理机制的薄弱甚至漏洞。上市公司已经如此,非上市公司以及中小创企业问题则更为严重。


新的公司法解释不但将影响老公司的机制建设,同时也为创业型公司的治理架构搭建指明了方向,新规定对大股东带来哪些约束?对公司的治理又有哪些深层次的影响呢?



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纠纷的案件也逐年上升。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一度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是为了解决一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共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我们都知道,作为公司的股东,是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运营发展情况的。公司法中的条款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解释》为了防止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如果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查阅,但是到底哪些情况才能属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列举,防止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同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



公司违规不分配利润 司法或将介入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解释》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但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解释》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同时,还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举例来说,A、B、C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想要退出把股权转让,这时候B和C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此时B愿意出市场价购买A的股权,但是A又后悔了,B还坚持要买A的股权,这时候人民法院不支持B,也就是不会非要强制A必须把股权转让给B。


但是,如果A想转让股权,却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B和C的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B和C优先购买权的,B和C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B和C主张自己的这个权利有期限限制,不能过了好多年之后才想起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再比如,A已经瞒着B和C与小M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了,B和C发现后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候法院会支持,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A和小M的合同无效,小M可以找A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违法,可以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也就是说公司为原告。


但是,如果董事和监事收到请求之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后三十天了还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胜诉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


但是股东因为参加诉讼案件而支付了费用,公司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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