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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奋斗n5xp3m5e0p 2017-09-08
  1. 为了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一运小区(建议用名)

  物业类型:原郴州市第一运输公司八栋安置房

  坐落位置:协作南路延伸段`

  物业范围:八栋安置房及相邻区域

  二,业主和业主大会。凡合法取得本物业区内物业为本小区物业业主。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依法选举出业主大会的常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小区事物时,取得合理的补贴。业主大会鼓励业主按本规约参与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做优秀业主,业主大会将对优秀业主予以表彭


和奖励。对为小区争取特大合法利益的业主给予重要奖励。由业主委委员会主持建立业主物业档案。

  三、本物业区域采取物业自主管理的形式。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授权业主委员会实施。

  四、小区的公共物业收益,为全体业主所有。并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与使用。

  五、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六、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七、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对于装修房屋和办理喜丧事等谁制造垃圾谁负责清理。

  八、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九、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

  十、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本物业区域业主的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区别外来车辆有偿停放。对于小区住户的访客车辆限时停放。如过夜停放需业主委员成员登记说明。

  十一、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二、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应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三、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四、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五、小区内经营户,应保持店前的干净和整洁与小区环境保持和谐。晚上经营不超十二点钟。经营期间不超过法定噪声。否则要求有关部门来处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六、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采取电话、公示,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对拒缴或长期拖欠的业主,按规约予以起诉。

  十七、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八、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十九、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 五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二十、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如限期未改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二十一、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阐述其理由。必要时提请召开业主大会决断。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讨论修改补充的条款列入正式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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