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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物业法全文司法解释

 和苹樹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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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物业法全文司法解释的内容分为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物业法全文司法解释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2018物业法全文司法解释

一、 2018物业法全文司法解释

  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二、2018物业法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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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18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一、小区物业管理职责是什么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二、2018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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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物业管理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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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

四、 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的重要性

  一、 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的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竞争的需要

  近几年,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行业也进入了白热化的竞争时代,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也使消费者对房地产企业的所提供的服务日益关注。售后服务作为房地产企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哪家房地产企业的服务做得好,哪家房地产企业的品牌就提升的快,就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在这样的背景下,“服务营销”即售后服务也进入了开发商的视野。

  (二)客户期待售后服务

  房地产消费已成为当前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仅次于电视购物的第二大消费维权案件,同时,随着房地产消费扩大化,房地产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将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纵观房地产消费投诉案件频发的原因,这主要归咎于房地产消费所具有的瞻前消费,即消费者购买的房地产商品基本上是期房,当前消费,未来获得商品。这种消费方式导致消费者对购买的房地产商品消费期望值高的现象,期望值越高失望越大。在房地产商品交付之前,消费者获得对自行购买的房地产商品的知情权往往都是通过房地产宣传和开发商客服那里获取的。待消费者购买的房地产商品交付后,消费者需要开发商对自行购买的房地产商品关怀,希望通过售后对购买的房地产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解决。因此,无论消费者购买的房地产商品在交付前还是交付后,期望开发商能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为消费者考虑,替消费者着想,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切实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故,针对目前房地产消费投诉日渐增多,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认真对待,降低消费者期望值带来的紧张,进而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三)房产的特性决定需要售后服务

  房地产商品较其他商品来说有其独特性,房地产商品生产的周期较长,绝大部分房地产商品都是期房,房屋出售到交付都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漫长的等待期。同时,在这个等待期限中,由于时间的跨度较大,房地产商品在开发过程中,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建设工期延长,房屋结构变更以及房屋户型的变化等,导致房地产商品在销售前期与实际交付中的差异性扩大。这些因素也是引发房地产商品消费争议所在。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投入房地产建设资金巨大,极易导致房地产商品开发资金链的断裂,造成房地产商品在应有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另一个就是由于受到房地产政策的影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出台相应的房地产政策,限制或者鼓励房地产商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而导致房地产项目建设周期的延长。以上这些因素都是房地产项目所特有的,正是因为这些特定因素导致了房地长项目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而房地产开发商则需通过房地产售后向消费者进行传达和协商。这也导致了房地产售后服务具有其他商品服务所不具备的,售后服务随着房地产项目的变化而变化。[page]

  (四)营销中心难以兼顾售后服务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项目都是通过成立房地产项目营销中心向市场进行宣传和销售的。鉴于房地产商品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成立的营销中心仅具有销售中心,不具备售后中心,营销已销售功能为主,售后服务相对较少,甚至形同虚设,客户投诉无门,导致房地产消费投诉案件频发。究其因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将服务落实到工作中,注重项目产品的推销,忽略项目产品售后服务。因此,对于目前房地产消费投诉日渐增多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加强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提升房地产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意识是目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挑战,也是必须解决的难题。

  二、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服务落不到实处

  针对当前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以项目设立专门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服务部门,以此来加快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回笼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纵观这些房地产销售服务部门,我们发现房地产商设立这些部门的初衷无非就是为了吸引客户,达到销售房地产项目的目的,对于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的售后问题,这些部门却不能做到实地解决,即有销售能力却没有解决售后服务的能力,销售服务部门的功利性十分明显。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与开发商发生售后服务上的问题,或者购买的房产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时,投诉无果或无法解决是当前消费者面临的巨大难题,这也是当前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房地产企业急需解决的难题。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房产纠纷的弱势群体,开发商推脱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以至于各种刑事案件频发。多数时间消费者都希望房地产企业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希望通过沟通来解决遇到的问题,而房地产企业销售服务部门却在销售指标上想办法,忽视了消费者的感受,这也是目前为什么房地产消费投诉案件频发的征因所在。客户服务跟不上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的脚步,客户服务部门人员素质差,客户服务宗旨不明确,客户服务落实不到实处,引发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立面情绪增加。

  (二)有客服中心不等于有售后服务

  房地产企业针对性的设立房地产项目销售服务中心,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为消费者解决一系列房产问题,这也是房地产企业以此来提高房地产项目销售的手段。但是这些部门都以销售为主,客户中心在原则上起到替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具备房地产专业知识的客户仅占到少数,甚至没有,这些房地产客户多数不是建筑建业出生,基本上是营销专业毕业的,对于房地产专业知识知之甚少。这些客户服务人员对于解决消费者实际遇到的问题,不具备专业解答的能力,同时又为保全房地产企业的名誉,往往寻找某些特定的房地产专业名词忽悠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这种房地产客户服务中心的设立,名义上是替消费者考虑,但实质上却记不到房地产企业替客户服务的宗旨,替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起不到客服服务的作用,也就是说房地产客户服务中心形同虚设,有客户服务中心不等于有售后服务的情形。[page]

  三、提高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水平的建议

  面对目前房地产消费投诉日子增多的局面,提高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水平是目前改变房地产市场消费投诉和改善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对立面情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敢于正面面对消费者,做好售后服务,贴近消费者,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了解消费者需求,解决消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水平。

  (一)从客户利益出发,优化楼盘品质

  在项目开发期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售后服务中心应作为一个与客户进行沟通的接口。从上,将客户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的上报企业负责人;从下,将客户反馈的意见及时通知到每个客户。同时,连同企业工程部人员和设计等部门细致研究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将解决方案通知到客户,并将客户反馈意见送达工程部和设计的手中,作为平时检查日常工作的重点,防范可能出现的售后服务问题,降低客户和企业正面对立概率,提升项目楼盘品质。

  (二)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意识

  将被动模式的售后服务转变为预见性服务模式,在交房前要求物管公司制定一套完整缜密的小区管理方案。针对物管公司提出的每条建议和意见,认真研究,取长补短,为日后客户交房和小区管理打下基础。交房之后,利用售后服务中心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将客户意见反馈物管处,配合物管将问题解决。

五、 2018年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

  由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为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维护了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绿化等,不过物业公司也会收取业主管理费来做为其物业管理的支出。那么,各位业主知道小区物业管理是怎么收费的吗?对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你都了解吗?

  一、2018年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物业费包括什么?

  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各位参考。不过,因为不同的小区不同的地区,在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会有差异。再加上每年的经济发展情况的不一样,物业公司在收费标准上也不一样。

六、 2017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什么

  2017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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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还根据《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只有符合里面的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七、 广州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2017

  广州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2017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4号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服务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需要怎么做?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州业主房屋装修保证金是多少?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广州业主的停车费是多少?

  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业服务成本情况,按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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