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法律问题思考 本文写作的灵感来源于笔者上周办理的一起案件,并由此引发了对类似问题的思考,和大家分享之。 案件概要:一位女孩与一个男孩相处恋爱,在恋爱的近一年时间里,男孩为了向女孩示爱先后主动给女孩买了iphone、ipad和衣物之类的物品,共计价值四万多元,后因情感不和而致分手,男孩死缠乱打、言语威胁要求女孩返还上述四万多元财物。笔者受女孩委托后参与处理此案,在此对本案涉及的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法律问题做一分享。 问题一:该不该返还? 答:笔者认为不应当返还。代理思路:此案前期做了一个非诉处理。作为女孩的代理律师陪同女孩参与跟男孩的谈判,通过检索类似案件判例,司法观点集成,准备充分的谈判材料,运用谈判技巧,初战告捷。 问题二:为什么不应当返还? 答:恋爱中的男女,为了联络感情以及表达爱意,相互赠送礼物实属正常,且本案所赠送的物品并非大件昂贵物品,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特征,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完成交付,所有权即发生变更,受赠人可不予返还;此外,本案只是属于谈情说爱阶段的一般财物(衣物、手机)赠与,并没有上升到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等涉及婚约财产或彩礼,不满足返还的条件。(可参考案例: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三:哪些情形应当返还?哪些情形不应当返还? 答: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财物,分手后应当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购买车辆以及向对方汇款,这一系列的行为是为了成就婚姻,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这类赠与行为要生效建立在婚姻成就这一条件上,若双方分手,结婚未能成就,自然赠与合同自始没有生效,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赠与财物。
(可参考案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
2、按照民间习俗收受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不应当返还的情形即本文开始引用的案例,一般以恋人关系发生的,属于小额的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性支出,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以上类似的情形一般不予返还。 实际上,1、2两种情形均属于同一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和文首引用的案例不同,文首的案例多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在于,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给予女方财物,因婚姻关系最终未能缔结,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财物的纠纷;至于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因为没有缔结婚约,为维系感情而赠与价值较小的一些财物,属于一般性的赠与,两者的案由有所不同。(可参照案例: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811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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