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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形不得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半刀博客 2017-09-09

为了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存在的问题,现明确十种情形不得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具体如下:

1、对于轮候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未主动与首封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处置权,或未等到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对于一套住房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应处置而不处置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形,如违反土地使用用途,在工业用地上建造居住用房,或违反规划部门的规划等,未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重新确认是否合法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对有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无财产达成和解,或定期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财产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未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或未对被执行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仅凭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申请终本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执行标的为行为或执行标的既有行为又有金钱给付的案件,行为标的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破产申请(执转破案件除外)但未裁定破产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正在异议、复议、对执行依据进行再审,或需等待另案侦查、诉讼结果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2016年12月1日后又立新执行案件的,不得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通知没有列明的情形,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的,亦不能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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