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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身份证是否构成犯罪?

 秦岭之尖 2017-09-09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初,公安机关在贵阳市沙冲路一民房内查获一个制作假证的窝点,抓获数名犯罪嫌疑人,收缴大量伪造的假证、假章。通过对其中涉案的假身份证的调查,侦查人员找到了一个购买假身份证的涉案人员张某。经过调查,证实张某系本市居民,因其年龄超过一企业招聘的年龄限制,所以张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上制作假证的犯罪嫌疑人后,购买了一个虚构年龄的假身份证,以便达到那家招工企业的应聘条件。

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张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分歧意见】

观点一:

首先,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而且直接刺激了伪造、变造假身份证的犯罪活动,还为购买者利用假身份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使用各类假证的方式才得以实施的,所以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购买者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然后从制假者手中再购回带有虚假信息的身份证的行为,从客观上看,是对伪造、变造身份证实施了帮助行为。从主观上看,购买者也有伪造虚假证件的故意。主客观条件决定了购买者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所以,本案涉案的人张某可以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观点二: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该条规定显然已经表明了,立法者不认为购买假身份证是犯罪行为的立场。如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将其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内,显然是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的。

其次,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看,类似本案的这类购买假身份证者具有一定的可宽恕的理由。不少人是为了便于找工作等原因而购买假身份证,他们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危害并未达到刑事追究的程度,对此理应与伪造、变造假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对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犯论处,会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应给予刑事追究。

【案件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虽然购买者需要向伪造、变造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的姓名、年龄等,但是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明确”假证件内容和规格的行为,而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种“明确”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假身份证的买家所要买入的证件特定化和类型化,因此不能以此简单地把该“配合行为”就等同于刑法中的“帮助行为”。

那么,购买假证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才适宜呢?笔者认为这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带有“对合”性质的犯罪问题。对于对合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规定同时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受贿罪、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淫秽物品罪。所以,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时,对这类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应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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