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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还是使用虚假身份的证件罪?

 圆人说法 2019-02-14

标题有点搞,是因为中文实在是精深。刑法修正案九除了将原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外,还增加了一款:“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此相对应的罪名,除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外,还多了一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现实生活总是这么丰富多彩,问题来了。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便使用原先的身份证件了,怎么办?他们到偏远的、监管薄弱的地方,想办法以另一个虚假的身份从当地公安机关办出了身份证件来。身份是假的,可身份证却是真的,请问,有没有危害性?有!要不要打击?要!用什么罪名打击?有人想到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可是,刑法条文明明写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那怎么理解“伪造的身份证件”呢?伪造身份的证件有没有包含在内呢?好了,你看,慢慢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就变成了使用虚假身份的证件罪了,不是吗?

还别说,全国裁判文书网上一查,真有!且看:

1)(2017)鄂1303刑初42号判决认为,被告人何克强伙同金某甲,使用欺骗的手段,领取居民身份证并使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2017)渝0104刑初253号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天伦持其骗领的具有他人身份信息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多次在被警察盘查、交通处罚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使用该虚假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骗领的身份证件,显然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从国家有权机关处领取过来,因此形式上面,证件肯定是真的,而内容肯定是假的啦。那么,“真证假内容”是否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呢?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有下:

第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而伪造行为必然是无权制造行为,其产出物必然是假的物品。在刑修九之前,由于刑法只设置伪造、变造两种行为,因此连马路边卖假证件的小贩都打击不了,更别提拿着假证件随处乱使的人。没有买卖,哪来伤害。刑修九之后,不仅造假者、售假者构成犯罪,连光买不用的人、不管是买还是捡来只要使用的人,通通有罪!那既然是上下游犯罪,罪状当中的“伪造、变造”用语,总该是一致吧。且看“伪造”一词,刑法中有12条伪造开头的罪名,什么伪造货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等。这12个罪名当中“伪造”,就一个意思,造假,以假充真。如果觉得这个解释太简单,那来个司法解释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好了,对照这个伪造的定义,伪造身份证件,应当是冒充真的身份证件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印制假的身份证件,冒充真的身份证件的行为。

第二,有权机关制作的形式为真,但内容却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证件,不是假证件。虚假身份的证件,只要是从有权机关颁发的,就是真证件。发证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有效,如果事后证明作为有错误,再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纠正,这叫先定力。对于有效身份证件而言,其内容并不是毫无差错,比如农村在户口登记时,经常把农历出生日期写为阳历,有些人是故意瞒报,有些则是登记人员一时疏忽弄错,但是这样的身份证一经颁发,它就是有效身份证件,是真证不是假证。又如有人拿错版人民币去消费,但你却说它是假币,看他打不打你。

好了,最后我想说的是,欺骗国家机关而领取公文、证件确实有危害性,我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全国人大不在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之外再增加一个骗取身份证件罪出来,但是,罪刑法定怎么说的,我想就不用再写下去了吧。正所谓,“真亦假时假亦真,无为有处有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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