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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

 见喜图书馆 2021-03-14
案情

为了享受政策,有的居民通过伪造收养证迁移户口来实现,问这样的手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浅析

这样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违法或犯罪。从刑法表述来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可以叫行为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述除了类型有出入外,其他基本相同,这就带来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一般而言,从入刑必要性角度考虑即可,结合本案,笔者认为,还是有入刑的必要,因为其冲击了国家政策。

但是,这类案件也是很难办理的,难就难在基本很难调查取证,这与刑法的规定有很大关系。刑法关于证件类犯罪的打击,从伪造、变造、买卖环节开始,而对于危害最大的使用环节,却没有入刑(后来身份证件类犯罪方面立法吸取了这个教训,刑九增设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而只把使用环节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降格打击处理。

具体到本案,使用伪造的收养证的人就在眼前,似乎却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对于其上线伪造者,从如何发现到管辖权等等方面,都难以入手。当然,收养证如果属于身份证件之一,那么对本案行为人就可以立即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入刑,如果不属于,就很麻烦了。

对于难以查到上线的证件类犯罪(仅指非身份证件类),能否通过共同犯罪原理加以入刑呢?笔者觉得还是可以的,按照现在的通说,共同犯罪只属于违法类型,而不是有责类型,那么需求者与造假者共同参与才能造假,因此二者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查获到的使用者可以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有的地方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入刑的(注:买卖伪造的证件也同样构成该罪),因为毕竟要花钱才能定制。

结语

笔者觉得,收养证还是可以认定为身份证件的,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入刑即可。即使不属于,也可以参照共犯原理,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共犯处理,当然这里的管辖权会有问题,或者参照实务中有的地方做法,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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