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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导读

登记工作中,发现有或可能有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应予以制止或报警,这既是对个人的自我保护,也是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更是一个登记人员应有的法律意识。 





辽宁

·

程宏

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正确领导下,企业登记机关和登记工作人员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审批流程和材料,便捷民众办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极大激发了社会民众的创业热情,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但  是  

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当前法律漏洞和企业登记审核技术手段滞后等因素,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工商登记,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也牵扯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国家关于“简政放权”“大众创新 万众创业”政策的有效落实。作为一名基层工商登记人员,如何依法依规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呢?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虚假身份证”的法律问题呢?

下文笔者从《刑法》的角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何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身份证明是虚假的、伪造的;二是客观上在应当使用身份证明的公共场所使用虚假或伪造的身份证明;三是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三者缺一不可。那么这个法益具体是指什么呢?在我们国家,公民身份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是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因此,任何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的行为都是对这一法益的严重侵犯,是破坏社会信用和管理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刑罚处罚。具体而言,侵害两方:首先侵害了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次侵害了社会大众对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

在这里,认定“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特别需要注意两种情况,也是我们企业登记人员在工作中容易混淆的地方,需要引起注意和警惕:一种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仍然构成本罪。因为,行为人虽然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另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也是违法的。

如何构成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1、 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里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年满16同岁,否则不构成此罪;二是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即如果行为人虽然满16周岁,但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则不构成此罪。如行为人是性精神病人的此类行为就不构成此罪。

2、 主观方面。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该证件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虚假身份证件,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而不加以阻止。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信用,及行为人因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虚假身份证件而对社会诚实信用秩序带来破坏,即国家对公民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此处,应当注意对“虚假身份证件”的理解,应严格按照《刑法》《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当做限制解释,即仅限于记载的个人信息量和社会公信力与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相当的证件。因为,这类证件不仅记载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能够决定公民能否实施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在依照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一旦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一般而言都会给相信此证件效力的一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从而损害他们对这类证件公信力的信赖和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质疑。对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有启动刑罚的必要性。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是指该证件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虚假证件,至于证件上的内容是否是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概括一句话,构成本罪的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主观上有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进行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的行为,发生了侵害社会大众对于公民身份证明的社会公信力和国家机关对公民身份证的法定管理权的结果,按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本罪与他罪之相关

1、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因为如果没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行为,就不可能存在使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二者往往是相伴而生。在注册登记工作中,企业登记人员发现的虚假身份证有的是当事自己伪造或变造的,有的是当事人从他人处购买的,但无论是自己伪造或变造的,还是购买的,其侵害了社会信力和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同时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又存在使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2、相关罪名的牵连

在登记实际工作中,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企业登记的目的各有不同,但从目前暴露出来的实际案例中,有许多不法行为人是出于违法犯罪的目的进行虚假注册,以骗取他人和社会财物、骗取国家退税等。

例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最近各地纷纷出现的因虚假身份证注册而引发撤销企业设立登记、撤销企业变更登记就是最好地证明。但是行为使用虚假身份证,其行为既可能成立本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这不是我们登记人员考虑的问题,应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处理。但不管是什么罪名,我们登记工作人员来说都必须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有或可能有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或报警,这既是对个人的自我保护,也是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更是一个登记人员应有的法律意识。 

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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