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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是否属于“身份证件”?

 休闲乐缘 2019-08-04
原创 法律读库 2019-05-10 11:19:14

作者:任圆圆。本文系作者向法律读库原创投稿。

作者:任圆圆

2019年2月,曹某为向李某贷款抵押,伪造了自己暂住地的房屋产权证及以自己为户主的户口本。

除去骗贷行为,本案中,曹某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办案人员均认为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对于曹某伪造户口本的行为,有人持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户口本系我国公安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户口本本身具有证明身份的作用,应属“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将“身份证件”的范围扩大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中“等”字可以看出,并不能很直观的明晰“户口本”的归属类别。仍需进一步查证、分析。而在得出具体结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提到:“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诚然,根据上述规定,“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户口本作为公安机关制作颁发,即使在很多情况下都有证明身份的作用,但也可属“国家机关证件”。

  • 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如何界定?

继续查找相关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可以看到,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之所以被社会广泛认可,是因为他们有一些共同的属性:

一是具有权威性,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作发放。二是具有统一性,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以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信息,并附有照片等重要身份识别信息,可识别性强。三是持证人的广泛性,发放数量大,具有较好的应用基础。目前居民身份证的实有持证人口已经超过10亿人,社会保障卡的持有人数已经超过7亿人,驾驶证的持有人数已经超过3亿人。

因此,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掌握。如果在实践中,在上述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等方面与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类证件具有相当性,确属应当作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

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被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领域内使用,实际起到证明身份作用的证件,如各种会员卡、会员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能否认定为本款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对此需要慎重研究。

综上,虽然户口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法用于证明身份”,但其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中所具有的权威性、统一性、持证人的广泛性相比较,可识别性较差,不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信息,并且没有照片等重要身份识别信息,可识别性较弱。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不应属于“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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