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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身份信息非小事,勿因贪念入歧途!

 gzdoujj 2021-12-29

“朋友说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个业务,可以赚钱,我就跟着办了,后来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身份证业务”涉嫌什么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防止掉进“身份证业务”陷阱?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在卢某某(已判刑)的帮助下,编造虚假经营项目资料,在济南市天桥区登记注册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公司资料共计4套并出售给孟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后被告人魏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释法

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结多起相似案件,主审法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普法教育“请保护好你的个人信息,不要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你的出借、出售行为可能正在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内容,不仅关乎个人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近年来,出借、出售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等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各地都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但仍屡禁不止。《居民身份证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卡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出借、出售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的行为。出售信息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转移资金,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勿好逸恶劳,因贪念误入歧途!

        2021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已审结9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以及多起涉“两卡”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辖区经济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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