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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pgl147258 2017-09-09

感谢悟空问答邀请。就这个案例谈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要准确的区分在整个案例里面有几个主动的行为存在,应该是三个,分别是失主追小偷 小偷闯红灯和大巴司机紧急刹车。

失主追小偷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属于正当防卫,这里有两个关键细节,一是失主追小偷采取的是那一种方式,如果是徒步追赶,一般来说不涉及正当防卫的尺度问题,但是如果失主是驾车追赶驾车逃窜的小偷,那么就有尺度问题,因为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竟驶,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个人财产权益和公共安全相比,后者更需得到严格的保护,即便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第二个关键细节是事故发生前失主和小偷的接触问题,要看小偷闯红灯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假如是被失主推了出去或者驾车撞了出去,那么失主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而如果是小偷自己主动闯红灯,不管是徒步还是驾车,失主都是无责的。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必须同时把握行为和尺度这两个标准,超出必要尺度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失主的行为依法合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是无需承担对小偷身亡的赔偿责任的

而第二个行为是小偷闯红灯,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是一个交通事故,小偷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那么也要看大巴司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通行法规的问题,比如大巴车是否超速行驶,如果大巴司机没有违法,正确的全面描述应当是小偷闯红灯,导致大巴司机来不及躲闪引发的事故,对于大巴司机来说突然有人闯红灯是无法预见到的情况,这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抗力,大巴司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撞死了小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面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要承担10%以下的无过错责任,所以依照该规定,大巴司机对于小偷的死亡后果还是需要承担很少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体系,《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体系,机动车承担的10%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责任,由于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有着强势地位,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行人权益,促使机动车驾驶员依法行使,而《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分别承担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实际诉讼中,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由法官自行裁量,理论上来讲,可以降到0,判个1%的赔偿,也是完全可行的。

而第三个行为,司机看到了小偷突然冲到车前,踩刹车的法律性质叫紧急避险,对此《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以两位老人因司机紧急避险而受伤,应该由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小偷已经死亡,其个人财产依然可以被法院执行用于补偿老人的损失,而如果损失数额较大,小偷的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双方无过错的公平原则,由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由于该损害结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机共同造成的,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赔偿。

法律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需要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每个人都有其基本人权,即便是小偷,其生命权也是受保护的,在法律分析上最需要避免的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人,把法律判定变成道德否定,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应当是道德判断的基础标准,无视人身基本权利的道德批判,就会变成剥夺人自由的凶器,不要轻易挥舞道德的大棒,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看不惯的东西,但是我们自己,也必然有他人看不惯的一面,这大棒可以被用来敲打别人,也随时会反噬我们自己。


1.失主追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在追的过程中介入了大巴车这一因素,属于介入异常,因果关系中断,所以小偷的死亡和失主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既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失主在刑事民事上都无责,不过法院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让失主进行适当补偿(这属于和稀泥的做法,本人不赞同)。

2.小偷盗窃逃逸,又闯红灯属于妨害公共管理秩序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或者全责。小偷有两个行为,分别来看,偷和闯红灯,前者是否构成盗窃看情节和金额,后者违章行为,但罪不至死,死亡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3.大巴司机基于对信号灯的信赖无法预见有人闯红灯而撞死小偷,并且已经采取紧急措施,行为并无不当,而且属于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个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民事上由交强险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大巴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此规定不合理,但没办法目前法律就这么规定,这个规定也是那些无视规则的人的保护伞,本人不赞同)。刑事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需要负主要责任的,才构成本罪,虽然大巴与小偷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大巴司机最多负次要责任,甚至没有责任,不存在犯罪之说。

4.大巴车上的乘客受伤这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乘客可以基于合同找大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巴公司赔偿后再找小偷承担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找小偷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大巴为了躲避小偷属于紧急避险,由险情发起人承担责任。由于大巴躲避小偷而撞倒的其他人,也属于此种情况,可以找小偷承担责任。

5.小偷已经死亡,刑事上可以终结,但民事上可以继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案件终结不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应该是小偷的继承人,以小偷生前留下的遗产为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小偷对大家来说都很熟悉,在以前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现在呢?这里只针对成年人和惯犯,小偷偷东西,想必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要追小偷拿回自己的财务,这是本能反应。那么问题来了小偷死了,这下小偷家属不愿意了,就出现了一些处罚失主的事情,然后才知道法律对此的判决。我们都不是律师对法律的每个条文都不清楚,只知道自己没有侵犯别人,怎么还受处罚,很多网友都感觉没有律师证没法出门,那些懂法律的长长用法律的漏洞来侵犯别人还没办法自保,很憋屈。那么怎办呢?在这和大家一起来学学。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小偷)、客观要件(三个因素)以及主体要件(失主),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就要看主观要件是否符合了。

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分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只要公安侦查机关能够有证据表明,失主在追小偷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就有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失主的刑事责任。


一般闯红灯要负主要责任。当然,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综合来看失主追小偷没有直接导致小偷死亡,小偷闯红灯而大巴车正常行驶没有违规,小偷是否属于故意闯红灯呢?这要看交警如何判定,就过程看责任方更大的是小偷。(那么偷了也有不报案的,比如贪污腐败)偷错了是一错,闯红灯是二错,死了更错,真能折腾人,码的晕了,出门带本法律书吧,或者雇个律师。最好的行业要改为律师了,我最想问的是究竟是现在的人退步了,法盲太多了,还是法律太繁琐了,以往的三观尽毁啊!处处都是坑,买房,上学,银行,医院,现在连抢劫强奸也都受保护了。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开车回家,看见路边几个人偷他舅舅的大车电瓶,已经得手,打电话给他舅舅,叫了村里几个人就开始追,对方开车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车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子上了,驾驶员当场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当时傻逼了,拨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况如实说了,小偷的家属第三天联系上了,不是我们当地人,来了要让赔偿,派出所不错,直接说是超速驾驶造成死亡,属于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小偷家属说是有人追才开那么快的,派出所说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况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伙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幸亏那时候没有行车记录仪,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属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后来教育我朋友,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打死不要承认,最好自己也不要报警,希望这件事对大家有点启发,以后遇到这种事都留点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小偷必须无责任,失主和大巴司机分担赔偿责任,多少个司法实践都是这样,就看谁倒霉被小偷盯上,必须要礼让小偷,把金银细软双手献上,同时还得防着小偷人身安全不受侵害,那么问题来了,小偷见了这么多钱…兴奋的心脏病发作…挂了,你还是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你害怕小偷挂掉而给其钱财,直接造成其心脏病发作,你要赔钱…陪大钱,你有个屌脾气??


还用问吗? 肯定当事人负责, 人家偷你就偷你, 偷了你的东西你不客气的送人家回家, 你居然还追人家? 你追人家人家肯定跑, 一着急就被车撞了, 你不负责谁负责, 人家小偷也不容易。 一家的顶梁柱, 他家里还有一窝小小偷在家里等吃饭呢。所以以后广大网友以后是被偷了或者看到小偷偷东西尽量假装没看见,就算是有不得已的苦衷被发现了,一定不要质问他们问他们要钱包, 省的他们害怕一激动在犯了心脏病, 更不要去追他们, 当事人就是你们的例子 ,丢一个钱包丢几千几百块无所谓, 如果真把他们惹急了找个大客车撞撞你一辈子算交代了, 挣的钱不够赔偿。 且行且珍惜, 做事要经过大脑不要蛮干。在对质的时候如果有缓和的余地,就给小偷买两包烟恭恭敬敬的送他们回家, 确定安全了你在回家, 记住,不要提钱包的事。


谢邀请。胡侃侃。现在都喜欢“”割裂式”看问题,那就割裂的分析一下。小偷在马路上闯红灯,妨害道路公共安全,导致大巴乘客受伤,其行为侵害了乘客健康权,理应赔偿。大巴有保证乘客安全义务,乘客在大巴上受伤大吧应该有赔偿义务。失主追小偷行为合法,既没有主观给小偷逃跑指定路线,也没有让大巴撞死小偷的主观故意,且自身财产受损,精神受到伤害,理应受到小偷赔偿。小偷虽死,但他的财产应罚没充公,用于赔偿各方损失。大巴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负担10%赔偿。


这案件要看是那的法官判,如果是南京法官,肯定是追赶的70%和大巴司机各占20%,10%为小偷闯红灯,小偷是因为被追赶导致的闯红灯,所以负次要责任占10%,追赶人负主要责任占70%,大巴无错但人命关天也要占20%,车上人员负伤肯定也是大巴负责,如果是广东广西法官,肯定是判小偷负主要责任,占7一80%以上,大巴因人命关天,也会占20一30%责任,追赶人为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害,正常追赶为正当合法行为,不担责,但本着人道主义原则,适当负担部分烧埋钱,审判完毕。


如果是我说了算的话就判失主赔偿十元钱 有一个案例是有人追小偷过程中因小偷电动车撞到路边死亡 法官判追者坐牢《可能有点偏差 但结果是追小偷的人被判》 我想如果碰到小偷这情况最好别动 打残赔钱是小 坐牢那就划不来了


本案应当定性为交通事故。再给失主、小偷、司机的行为定性,然后考虑三方行为的关联性,责任分配就不会有争议了。

失主追小偷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偷逃避失主追讨财物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逃避过程中违规闯红灯同样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有侵权行为,二,有損害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損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据此,一,小偷偷盗和闯红灯应当定性为”侵权行为”,二,导致发生小偷本人死亡和两名乘客受伤的”損害事实”,三,存在逃避失主而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四,小偷偷窃和闯红灯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小偷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司机没有违规,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依照交通事故相关法规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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